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按照西方現代政治制度,政府是行使公共權力、進行行政管理的政治組織。它的公權力來源於公民對某些私權的讓渡,而所有公民讓渡的那些私權的總和就是授予政府實施管理的公權力。
授予這壹權力的方式和手段是通過代表制、議會和其他公共組織通過無歧視普選產生的法定程序將這部分權力授予政府,政府也是由全體公民通過無歧視普選產生的。
現代人民權利的概念起源於啟蒙運動中對人民自身權利的認識,其代表是《人權宣言》。人民是壹定範圍內(通常是壹個國家內部)的人的總和,這是高度政治化的,人民權利是人民權利的總和。根據自然人權觀,人權是使人成為“人”的應有權利或自然權利。
從出生開始就享受它,這是上天賦予的,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它。現代憲政制度實質性地固定了這壹權利,即“憲法是人權法定化的事實”,公民的基本權利通過憲法得到保障。因此,人民的權利來自人民本身,並通過憲法得到固定和體現。
綜上所述,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授權,人民權利來自人民自身,但不能由此推斷政府權力來自人民自身,因為個人本身沒有條件和義務組成政治團體。
需要註意的是,政治性很強的“人民”這壹概念在現代西方很少使用,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性更強的“公民”壹詞,但“人民”是壹個集體名詞,在西方壹般稱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