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分開。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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