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醫囑壹般在15分鐘內執行,具體時間由醫生指示。根據法律規定,臨時醫囑的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生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醫囑的內容和起止時間應由醫生書寫。醫囑內容應準確、清晰,每張醫囑只包含壹項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具體到分鐘。
法律客觀性: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二十八條
醫囑是指醫生在醫療活動中發出的醫療指示。醫囑分為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開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生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生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醫囑的內容和起止時間應當由醫生書寫。醫囑內容應準確、清晰,每張醫囑只包含壹項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具體到分鐘。醫囑不得更改。當需要取消時,應使用紅色墨水標記“取消”字樣並簽字。壹般情況下,醫生可能不會下達口頭醫囑。搶救危重病人需要進行口腔醫囑時,護士應復述。搶救結束後,醫生應立即如實補開醫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