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要正確理解這壹條款,我們應註意以下三點:
第壹,這壹規定的主體僅為“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本條款所指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參加自發的家鄉聯誼會、校友會、同誌會的通知》。即組織和參加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在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前提下構成違紀。通知明確了“四不”:
1.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類協會等組織;
2.不擔任該類聯誼會的發起者和組織者,不在該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
3.不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密關系,組織幫派,不搞“結盟”、“金蘭結義”;
4.不得用公款贊助此類組織和活動,不得用公款報銷此類活動。
第三,本條款中提到的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註冊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黨員,包括領導幹部組織和參加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和參加老鄉、校友、戰友間的聚會活動是不壹樣的。要註意將這種違規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正常的聚會活動區分開來。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和參加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才是違紀。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在正常範圍內,並不違反黨的紀律。
綜上所述,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前提下,黨員與老鄉、校友、戰友等領導幹部聚會,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不違反黨的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