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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的內容
法律解析:中辦、國辦、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的《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責任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幹規定》,簡稱“三個規定”。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各級領導幹部在線索核查和案件辦理過程中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說情,並超越職權對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

中央政法委發布《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規過問和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規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查詢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三要”是遵紀守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他們應拒絕幹預、說情或詢問案件情況,如果他們不通過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應告知他們按程序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幹規定》,明確了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的接觸交往,明確了違反禁令的處罰措施。屬於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接觸,泄露辦案秘密,向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律師,向律師、中介機構介紹案件,接受當事人、律師的請客送禮,向當事人、律師借款,租賃房屋,借用交通、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