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使用土地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信息《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並大量挪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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