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可以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但債務人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且債務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經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