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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許單身母親嗎?
單親媽媽不是法律支持和限制的社會現象。根據傳統道德和婚姻法,在婚姻和家庭關系中沒有單親母親。

根據衛生部發布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親媽媽的存在在行政上是被承認的,即有其合法存在的因素。

第十九條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嬰兒(出生在1996+10月1日之後),《出生醫學證明》應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要求嬰兒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a)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之間親子關系的旁證。旁證是家庭助產士出具的分娩情況證明(附家庭助產士考核合格證明復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登記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特殊情況下,如單親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的,由父母壹方撰寫相關情況說明並簽字,由發證單位在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上註明相關情況。出具單位將書面說明與存根壹起保存。

第二十壹條《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具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對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當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