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62條?現役軍人以逃避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兵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大信息流失的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嚴重。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兵役法等要求現役軍人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軍事法規。
離開軍隊意味著為了逃避服役而離開軍隊。逃離軍隊有兩種基本方法。壹種方式是行為,即行為人曾在部隊服役,未經批準離開部隊。
另壹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準後已離開部隊,但在截止日期後拒絕返回球隊。例如,有的演員請假回家期滿後不歸隊,有的演員住院、出院後不歸隊,有的演員被調動或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絕到新單位報到。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指揮官或其他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逃離軍隊,唆使多人或脅迫他人逃離軍隊;
在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受處分後仍不悔改而再次逃離部隊的;長期逃離部隊,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非法活動;逃離軍隊後私自出境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逃兵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梁河縣國土資源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