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糾紛解決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與訴訟程序相比,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具有簡單、快捷和靈活的優勢。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了七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包括談判、調解、仲裁、和解、協議、集資訴訟和行政復議。談判是最基本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通常發生在糾紛發生之初或沖突發生之初。雙方通過溝通尋求相同的解決方案。調解是專業調解員或第三方機構介入和參與糾紛解決的壹種方式,具有高效、節約成本的優勢。仲裁是由專門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方式,具有獨立、高效的特點。和解是當事人為協商解決糾紛而達成的協議,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協議是指當事人在爭議解決中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提起訴訟是指采取代表權益的訴訟形式,代表人民維護共同的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壹種方式。
如何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應基於糾紛性質、當事人意願、解決效率、成本等因素。雙方可以先嘗試協商或調解。如果無法達成和解,他們可以考慮其他途徑,例如仲裁或訴訟。最終的選擇應符合法律規定,並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受到重視,它可以有效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減少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當事人應充分了解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和適用條件,並選擇適當的方法加以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非訴訟調解、仲裁或者其他糾紛解決方式。通過調解或者協議解決的,應當取得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