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解除查封有哪些相關規定?
很多時候,因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審判尚未結束,仍然無法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是否屬實,所以扣押或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仍然有區別,但壹旦經過審判,它是無辜的,它需要解除。那麽《刑事訴訟法》中對解除扣押有哪些相關規定呢?《刑事訴訟法》對解除查封有哪些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交換或者損毀。第壹百四十條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備查。第壹百四十壹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交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第壹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第壹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刑事訴訟法對解除扣押有哪些相關規定?如果解除扣押,需要證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無辜的。被扣押的財產必須完好無損。由相關人員開出清單,然後由當事人清點,即可用於解除扣押。也可以通過郵件通知沒收財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