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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轉為取保候審的釋放依據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壹般由公安機關執行(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原則上刑事案件在任何階段都可以取保候審,當然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