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或支付的壹種方式,因此只要涉及到國際貿易結算或支付,就會涉及到信用證。當然,還有其他結算或支付方式,如電匯和托收。
是否有必要在每次進口時開立信用證取決於妳如何與賣方就付款條件達成壹致。
如上所述,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結算或付款方式,它解決了賣方害怕交貨後得不到買方付款和買方害怕付款後不交貨的矛盾,並確保賣方在交貨後可以得到開證行付款的保證而不必擔心買方不付款;而且買方不必擔心賣方不交貨——如果買方不交貨,他將無法獲得信用證規定的相關單據,也無法從銀行獲得付款,這意味著買方不會從買方獲得付款——這是信用證促進貿易的主要功能。
開立信用證需要提交銷售合同,買方(申請人)需要向銀行提出申請,與銀行簽署相關的開立合同,並向銀行支付開立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已經在銀行開立了信用證或綜合信用證,則可以參考支付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來開立信用證..
國內企業之間的交易可以通過國內信用證進行結算,這是近年來國內銀行通過引入國際貿易信用證模式來促進國內貿易而發展起來的。但是,國內企業之間的國內貿易不能以外幣結算,即國內信用證只能以人民幣結算。
2.開立信用證的流程是什麽?
1.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在進口商和出口商同意以跟單信用證付款後,進口商有責任開立信用證。第壹件事是填寫開立信用證的申請表。這張表確立了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開立信用證申請表是開立信用證最重要的文件。
2.開具信用證的要求
《統壹慣例》中明確規定了信用證申請的要求,進口商必須準確告知銀行。
開立信用證的說明必須完整清晰。申請人必須始終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指望銀行工作人員完全理解每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不能完全受到保護。這需要銀行和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避免列出對各方都很麻煩的信用證。銀行在開立信用證時也應不鼓勵使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
3.開具信用證的安全性
在收到申請人的完整指示後,銀行必須立即根據指示開立信用證。另壹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壹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擔保。
根據現行規定,中國地方當局、部門和企業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壹些單位需要通過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賬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賬號,開證行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在其銀行存入壹筆相當於信用證總額的款項。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當(如股票)來實現,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來提供融資。開證行必須首先調查貨物的適銷性。如果貨物易於銷售,銀行通過信用證向客戶提供的融資金額遠高於滯銷貨物。
4.申請人和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負有三項主要義務:
申請人必須償還開證行為獲得單據而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之前,作為產權證明的文件仍然屬於銀行。
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壹致,且申請人拒絕“兌現票據”,作為擔保的賬戶中的存款或凍結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申請人有責任向開證行提供開立信用證所需的所有費用。
開證行對申請人的責任:開證行壹旦收到開證的詳細指示,即負責盡快開證;開證行壹旦接受開立信用證的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開證行在作出支付、承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後,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及單據之間表面壹致,開證行即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當事人以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存在基礎交易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備用信用證和信用證的區別
1.信用證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付款;備用信用證是指如果申請人未能履行付款責任,開證行負責向受益人付款;
2.信用證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由開證行付款,而備用信用證由開證行代表未能完成付款義務的申請人付款;
3.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主動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的被動付款;
4.信用證必須由受益人使用,而備用信用證壹般用作備用信用證,即備用信用證用作銀行擔保,申請人將主動付款。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備用信用證不會真正用於索賠。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或多或少都知道,信用證的使用壹般是在國際貿易出口和進口中使用,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確保在付款時不會出現問題和糾紛。以上就是關於什麽時候使用信用證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