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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少年犯罪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以上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壹切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壹部分未成年人,關押在少年拘留所。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過完第壹個生日,從第二天開始,就滿xx歲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將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查明。法律文書應當註明未成年被告的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尚未查清,但關系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什麽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二。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超過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認定,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壹)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被脅迫或者被誘騙參加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參與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情節壹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定為犯罪。(二)下列情形不得認定為犯罪:65,438+0、65,438+04周歲以上、65,438+06周歲以下的人以大欺小、以強淩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金錢的;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剛達到或者跳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其他情節輕微,屬於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近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3.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三)未成年人在未滿14周歲前,在已滿14周歲至未滿16周歲之間,實施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以在14周歲期間實施的行為,但未滿16周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以在已滿14周歲前實施的行為作為。未成年人在達到16周歲前後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對其達到16周歲後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將達到16周歲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追究。三。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壹)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適用對於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緩刑的以外,壹般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於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犯罪分子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較輕的刑罰或者較短的有期徒刑;依法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在具體量刑時,不僅要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初犯、偶犯還是累犯、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後不思悔改和個人壹貫表現, 從而決定是否適用從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和健康成長。 (三)適用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犯罪後表現悔罪,其家屬有監護條件或者可以實行社會救助教育措施,並且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累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兩次以上的;* * *同壹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後拒不認罪。(四)對適用的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良好,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免除刑事處罰: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同罪共犯、被脅迫共犯、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5)未成年罪犯減刑假釋1,未成年罪犯認罪服法,遵守教育改造規範,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視為“真悔改”。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也可以減刑,緩刑考驗期限相應縮短。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未成年犯,經過二年期滿,符合減刑條件的,應當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壹次性減輕其壹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壹般可以壹次性減少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上述減刑期限。對未成年犯減刑時,原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可以同時減刑,但是減刑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六個月。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壹般經過壹年六個月以上可以減刑;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執行壹年以上壹般可以減刑;壹般來說,兩次減刑的間隔都在六個月以上。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未成年犯減刑後,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特殊情況”的規定,予以假釋。但是,對於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再犯以及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的假釋,應當嚴格控制。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因剩余刑期繼續留在少年管教所未滿兩年的,減刑假釋,仍可適用未成年犯的從寬標準。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和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和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壹般由未成年被告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但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除外。五、關於適用《NPC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被改造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決定》(無效,以下簡稱《決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罪犯,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時已滿18周歲的,依照《決定》處罰;再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壹般不適用該決定。未成年勞教人員在解除勞教後三年內或者脫逃後五年內犯罪的,犯罪時已滿18周歲的,適用本決定;如果他在犯罪時仍未滿18周歲,壹般不適用該決定。未滿16周歲未受政府處罰的未成年人,在勞動教養期間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適用本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