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文章
1.為什麽說我國的法律起源於夏朝?
答:中國的國家和法律起源於夏朝,其主要依據在於:
(1)夏柒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世襲皇帝。
(2)夏開始按地域劃分統治區域。夏柒奪取政權後,進行了壹系列征服戰爭,將征服地區劃分為“九州”,任命“九牧”為九州地方長官,並開始組建新的國家行政區劃。
(3)夏朝已經建立了完整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官吏、監獄和朝貢制度。
(4)夏朝還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直接後盾的法律制度。
2.簡述中國法律淵源的特點。(家已淪陷)
a:(1)有很強的宗親血脈色彩。
(2)宗法集權統治是基本統治。
(3)法律與道德相互結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律法規相對發達,民事法律法規相對落後。
3.簡要聲明“沒有儀式可以阻止庶人,也沒有懲罰可以阻止醫生”。
答:“不可以禮刑醫”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壹條重要原則,它出自《禮記》?曲禮始於西周。作為壹項法律原則,“禮不得低於庶人,刑不得優於醫生”強調了普通民眾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並強調了官僚和貴族的法律特權。
所謂“禮遇不能少於庶人”的意思是庶人太忙了,沒有時間準備事情。他忙於生產勞動,不具備貴族身份和禮儀所要求的物質條件,因此不可能按照各級貴族的禮儀行事。這些儀式不是為他們設立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庶人可以不受禮的約束,因為禮強調等級差別,皇帝有皇帝的禮,諸侯有諸侯的禮,所以他不能逾越,任何逾越禮的行為都會受到懲罰,尤其是對庶人來說。
所謂“刑不上大夫”,原指犯有大夫以上罪行的貴族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得到壹定的寬恕,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定的特權。例如,貴族壹般不會受到體罰(即體罰不能就醫);死者必須在郊區秘密處決;命令壹對夫婦不向監獄訴訟低頭等等。這樣做的原因主要是為了維護整個貴族在被統治者面前的尊嚴。然而,這些禮遇並不意味著醫生以上的貴族可以免受懲罰。在現實生活中,官僚貴族犯下嚴重罪行也應受到懲罰,尤其是那些“作亂”的貴族。歷史書籍中有無數關於官僚和貴族因犯罪而被殺和判刑的記錄。
宗法制度: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將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確保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局面。
長子繼承;小宗親服量大,願弟服大哥;各級諸侯、大臣和士人不僅是壹種家族組織,而且還構成了第壹級國家權力,而* * *則由同壹個兒子——周負責。
4.簡述西周的主要刑罰原則。
a:(1)老少鹹宜的犯罪減輕處罰原則。據史料記載,西周時期有“三赦”之法。三次赦免是:“壹次是年幼體弱,壹次是年老體衰,壹次是愚蠢三天”,所有這些都赦免了他的罪行。西周時期,80、90歲以上的老人和7歲以下的少年可以免於刑罰。
(2)區分故意-非終犯和過失-終犯、累犯-終犯和偶犯-非終犯的原則。在西周時期,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累犯與偶犯在概念上是不同的。雖然犯了輕微的罪行,但不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是慣犯,因此必須殺死它;另壹方面,雖然罪行很大,但不是累犯,因為疏忽大意,不能處死。
(3)疑罪從輕、疑罪從赦原則。在西周時期,為了保證法律適用的謹慎性,防止無辜者被錯殺,所有疑案和疑難案件都被從輕判決或赦免,即所謂的“疑五刑免,疑五刑免”。
(4)適度寬嚴相濟原則。西周時期,基於“慎刑”的思想,在定罪量刑問題上強調“中道”“中刑”“正道”,即要求適度寬嚴相濟,符合正道。
5.所謂“過五關斬六將”的具體內容是:“五罰不滿意,過五關斬六將”①“當官”是指屈打成招,唯恐天下不亂;2“唯反對”是指報私怨、枉法;3 .“唯內”是指為親屬裙帶關系徇私枉法;4“唯財”是指貪贓枉法;⑤“只是來”是指被私人要求通融法律。
第二篇文章
1.簡述西周的婚姻原則。
答:西周時期締結婚姻有三大原則,即壹夫壹妻制、未婚同姓、父母之命。任何不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婚姻都是不雅和非法的。
(1)壹夫壹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雖然古代男人可以有小妾和女仆,但合法的妻子,即第壹個妻子,只能是壹個。
(2)“未結婚同姓”也是結婚的前提條件。西周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主要基於兩點:壹是長期的經驗證明“男女同姓並不少見”;二是禁止同姓通婚,鼓勵異姓通婚以“附遠厚異”,即通過聯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進壹步鞏固家族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鮮明的政治意圖。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另壹原則。在宗法制度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須由父母決定,並通過媒妁之言的中介來完成,否則將是不雅和非法的,也不會得到宗族和社會的承認。
三選七:不和父母壹起去;沒有孩子;*;嫉妒;得了壹場大病;多言;盜竊。有取無還;以及三年多的哀悼;貧窮之前和富有之後。
2.簡述西周時期的“五聽”制度。
答:“五列舉”制度是西周時期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實性的五種方法。其具體內容為:(1)“聽”:“觀其言,不正則煩”,即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有理者有據,無所不亂(2)“色聽”:“看其色,不正則臉紅”,即觀察當事人面部表情,有理者臉紅(3)“呼吸”:“看其氣息,不正則喘”,即觀察當事人的呼吸,不正則喘(4)“聽”:“邊看邊聽。不正則亂,即觀察當事人的聽力,不對則聽不清。(5)“耳目”:“看他們的眼睛,如果他們不直,他們就會尷尬”,即觀察當事人的眼睛和視力,如果他們不合理,他們的眼睛就會缺席。
3.簡述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a: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出版是中國法律劃時代的變化。成文法的公布標誌著奴隸制的法律體系正在瓦解,封建制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⑴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法律觀念、傳統法律制度和傳統社會秩序的否定。打破“刑罰不可知,權力不可預測”的信念表明,法律制度不再是少數人的私有財產,而應成為整個社會的開放調節器,傳統的社會結構也因此發生了變化。
⑵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條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於新興的地主階級以法律形式展示和固定改革成果,為各種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成文法的公布也標誌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公布成文法律,將零散、不成體系的法律規範變成相對系統、嚴密的法律條文,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4)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為戰國時期及以後封建法律的發展和完善積累了經驗。在春秋時期各國成文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戰國時期的封建法律制度。
4.簡述《法經》的篇章結構和歷史地位。
答:《法律經典》共有六章:壹是《盜竊罪法》,二是《盜賊法》,三是《網子法》,四是《逮捕法》,五是《雜物法》,六是《器械法》。其中,盜竊法和小偷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他人和財產的人的法律規定。李悝認為“國王的政府不應該急於做賊”,所以他在法典的頂部列出了《盜竊罪法》和《小偷法》。互聯網法,也稱為囚犯法,是壹項關於監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而逮捕法是壹項關於追捕小偷、竊賊和其他罪犯的法律規定。《互聯網法》和《逮捕法》大多屬於程序法的範疇。《五雜律》是關於“盜賊”之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罰,主要規定了“六禁”,即*禁、狡禁、市禁、戲謔禁、學徒禁、黃金禁等。第六章“居法”是關於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到“加減法”的作用,相當於現代法典的總則部分。
歷史地位:作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國法經典》在中國封建立法中占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⑵《律典》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壹,《法律經典》也是對這壹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⑵《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壹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在體例上,《法經六章》被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法的主要內容。魏晉以後,他們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明Execs為命令、以各章節為子規則的完善法典體例。從內容上看,《法典》中的“賊”“賊”“囚”“捕”“雜”“備”等主要內容大多為後世封建法典所繼承和發展。
因此,《法典》無論從其歷史作用還是對後世的影響來看,都是壹部極其重要的中國法典。
5.簡述商鞅變法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答:主要內容:
(1)將法律改革為法律,擴大法律內容。商鞅“師法而師秦”後,曾“變法(平如水)為法”。商鞅“變律為法”。“法”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和必要性,具有“統壹世界壹切差異”的功能。“變法律為法律”是法律觀念(平等-普遍性)的又壹進步。
(2)坐法。商鞅在變法期間廣泛實行連坐制度。這些制度把危害國家的各種隱患扼殺在萌芽狀態,對維護國內社會秩序、確保政權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3)家居秩序。為了鼓勵小農經濟的發展,擴大戶稅的來源,商鞅還頒布了分家令,規定“公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男子者,稅加倍”,迫使百姓分家立戶,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變法的歷史意義:商鞅變法是壹場極其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壹時期其他諸侯國的變法。這壹改革不僅沈重打擊了秦國的保守勢力,也為秦國的政治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改革過程中迅速發展和完善,為秦朝統壹中國奠定了基礎。
第三篇文章
1.簡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答:①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秦律,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處罰。對於承擔刑事責任,秦律確立了身高為標準。
(2)區分故意(目的)和過失的原則。秦律重視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區別。在秦律中,故意被稱為“段”或“段威”,過失被稱為“不當行為”。故意犯罪從重處罰,過失犯罪從輕處罰。
(3)按盜竊價值定罪原則。在秦律中,贓物分為三類:110元、220元和660元。對於盜竊財物的行為,根據上述不同的贓物等級,分別定罪。壹般來說,那些贓物較少的人定罪較輕,而那些贓物較多的人定罪較重。
(4)* *同罪並罰、集團犯罪加重處罰原則。在秦律中,對侵犯財產罪的處罰對集團犯罪(五人以上)比對個人犯罪和共同犯罪更重。
⑤累犯加重原則。如果他犯了罪,又犯誣告陷害罪,應當從重處罰。除了最初的拒絕成為朝臣的處罰外,他還應被判在程丹服六年苦役。
⑥教唆犯罪的加重處罰原則。根據《秦律》的規定,教唆未成年犯是加重處罰。
⑦自首和減輕處罰原則。根據秦律,凡攜帶借來的公共財產逃跑並主動投案自首的,不按盜竊處理,而按逃跑處理。犯罪後能主動消除犯罪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⑧誣告反坐原則。根據秦律,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構成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者將根據被告所受的刑罰予以處罰。
2.簡述文景帝的肉刑改革。
答:漢文帝下令廢除肉刑,將酷刑(墨刑)改為鉗程丹之刑;將鞭刑改為300鞭刑,將左腳趾改為500鞭刑,砍右腳趾棄城。
漢景帝時期,在文帝改革的基礎上進壹步深化了刑事制度改革。然後他下令將溫蒂的300英鎊罰款改為200英鎊。把左腳趾從500剪到300。後來聖旨下達:“減三百減二百,二百減壹百。”同年,景帝頒布詔令改革刑具,行刑時不得換人。這使得刑事制度改革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刑法適用原則:上告(要求皇帝對有罪者給予壹定優待);先親親再隱瞞(親戚之間可以共謀隱瞞犯罪行為,不會舉報作證)
3.簡述《春秋判詞》。
答:所謂“春秋判詞”,是指《春秋》中的“精微之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尤其是作為決定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是漢代統治者所倡導的,是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法律儒學化的必然產物。“定獄春秋”最重要的原則是“以心定罪”,即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如果是這樣,即使他的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相反,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嚴重違背了儒家倡導的“忠”“孝”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也應認定為犯罪並予以嚴懲。所謂“好人犯法者免;那些邪惡的符合法律的人將受到懲罰。”“準五衣刑罪”——晉律;官——北魏律、陳律;入法八論——曹魏之法;十大重罪-北齊法律
4.簡述“準五役刑”制度。
答:《晉律》首次確立了“準五衣刑罪”制度。“服制”最初是中國古代以服喪為標誌的。規定親屬之間距離的制度。
封建服飾制度把親戚分為五等:斷絕親戚關系,守孝三年,穿極粗的無縫邊麻布;崔子的親屬哀悼壹年或不到壹年,縫邊的二等粗麻布哀悼;我已經服喪九個月了,穿著粗布衣服;小功,守孝五個月,穿壹點粗布喪服;我服喪三個月,穿著上等的衣服。送達制度不僅確定了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還確定了親屬犯罪時的嚴懲原則。
在刑法適用上,服務制度越緊密,刑罰越輕;懲罰越重,犯罪者越卑微。系統離得越遠,懲罰就越嚴厲。如果妳謙遜並尊重他人,懲罰會輕壹些。“準五役刑”制度的確立是儒家封建法律的重要標誌之壹,這壹制度壹直到明清時期都有著廣泛的影響。
5.簡述“黃愷定律”的主要成就。
答:(1)風格①十二種風格。《黃愷律》在《北齊律》的基礎上,總結了以往的立法成果,調整了條文內容,確定了12條條文,包括名例、禁衛、職制、戶婚、廄倉、恣肆、鬥賊、欺詐、雜法、捕死、越獄等。
(2)五百定律。《黃愷法》制定了500部法律,體現了“刑網簡單稀疏”的特點。
⑵內容
(1)封建五刑制度正式形成。黃愷的法律刪除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殘酷刑罰,並將刑罰固定為五種刑罰:耳光、棍棒、學徒、流放和死刑。其中,鞭刑從10到50不等,杖刑從60到100不等,共有五個等級。刑期從壹年到三年不等,各相差六個月;
流放刑從1000裏到2000裏不等,各差500裏;死刑有兩種:絞殺和斬首。自此,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確立,並被後世歷代王朝沿用。
②區分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皇律》規定,犯私罪者為五品以上,壹官僅兩年;九級以上,壹官當壹年學徒。那些犯了公共罪行的人,每個官員都多活壹年;當妳是壹名跑步者時,妳將被給予壹個等級。
(3)變“十重罪”為“十惡”罪。在北齊“十大罪”的基礎上,《黃愷律》正式形成了“十惡罪”制度。十惡是:造反壹天,造反兩天,造反三天,造反四天,不道德五天,不敬六天,不孝七天,不和八天,不義九天,內亂十天。
④完善“八項意見”和“官職”制度。主要表現在使封建貴族官僚享有“減案”、“聽贖”、“為官”等特權。“減案”是指“八條意見”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後,可以降壹級;“聽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可以用銅贖;“官稅”是指用官品繳納徒刑。由此,封建特權被系統化、法律化,從而維護貴族官僚的封建特權。
第四篇文章
1.簡述唐律的特點和歷史意義。
答:
1.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唐朝繼承和發展了前朝禮法結合的執政方式和立法經驗,使法律內容“準確無誤”,真正實現了禮法統壹。將封建倫理的精神力量與國家法律統治的力量結合起來,法律的強制力加強了儀式的約束作用,儀式的約束力加強了法律的威懾力,從而構建了嚴密的統治法律網絡,有力地維護了唐代的封建統治。
(2)規則簡短且適度寬泛。唐代立法的特點是規則簡單,寬簡適度。在前朝法律的基礎上,唐朝再次實行了繁簡從寬的原則,共有12部法律和500部法律。
(3)懲罰是均勻的。《唐律》規定的刑罰較前朝為輕,死刑和流放刑罰大大減少。死刑只有兩種:絞殺和斬首;除義務服役外,流放僅服役壹年;徒刑只有壹至三年;極數也大大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的刑罰較輕;刑罰的加減原則也具有從輕處罰的特點。
(4)語言簡潔明了,立法技術高。《唐律》語言簡潔明了,在立法技術上表現出高超的水平。比如自首,把外人變成罪犯,類比原則的確立都是集中體現。為了防止官員濫用畢鋼,本文提供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處理官員故意和過失入境犯罪的方法。《唐律》進壹步明確了公共犯罪、私人犯罪、故意和過失的概念,並規定了適當的量刑標準。
2.唐律的歷史地位。
(1)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的典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繼承了秦漢的立法成果,吸收了漢晉法學研究的成果,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唐朝的法律是封建法典的典型和代表,因此對宋元明清的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唐律對東亞國家的影響。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不僅在中國產生了巨大影響,而且超越了國界,特別是在東亞。例如,韓國《高麗法》的內容全部以《唐律》為藍本,日本《大寶法》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刑書》大多采用《唐律》。可見,唐律不僅在中國,而且在世界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2.唐朝的五刑制度?
對比隋朝:鞭刑10至50級,杖刑60至100級,共五等;刑期從壹年到三年不等,各相差六個月;流放刑從1000裏到2000裏不等,各差500裏;
答:首先是死刑。死刑分為絞殺和斬首兩種,比上壹代輕了很多。
第二,流放。根據唐律,裏程在隋制的基礎上增加了1000裏,產生了2000裏、2500裏和3000裏的流量,所有這些都是壹年的勞動。此外,還增加了強制勞動流動,即三千英裏和三年苦役,作為對壹些死刑的壹種寬恕。
第三,監禁。有五個等級: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有五個等級: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壹百。
第五,鞭刑。有五個等級:十級、二十級、三十級、四十級和五十級。
3.十惡不赦?
答:“十惡”是指直接危害君主統治秩序、嚴重破壞封建禮教的重大犯罪行為。具體來說:
說到謀反,就是密謀反對皇帝和封建帝制。二是謀大逆不道,即密謀破壞祠堂、陵墓和宮殿。三是謀反,即密謀背叛朝廷出國。第四種是邪惡的,即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叔叔和父母。五是“沒有辦法”,即在非死罪家庭中殺害三人以上並肢解人。六,不敬,即盜神崇物,盜偽造禦寶,控以利於,以理伐害,守制不制官禮七是不孝,即送或詛咒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在世但有不同財富的父母等。八是不和,即謀殺或出賣親屬以上,毆打或舉報丈夫和長輩以上功勛等。九是冤案,即不服輸、尋歡作樂、被解除對吉的服從、改嫁、殺害自己的屋主、刺史、縣令和現任教師的罪行。十是內亂,即親戚或父親或祖父母妾誰是以上次要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