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歲以下兒童
兩歲以下的孩子應由母親直接撫養。但是,母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持續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兒童不應與其壹起居住;
(2)有撫養條件,但未盡到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確實不適合與父母住在壹起。
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的不當行為不利於子女的成長,或者因違法犯罪而無法撫養子女。
此外,父母之間約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這個孩子已經兩歲了。
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對於年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由於兒童生活時間較長,改變他們的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應與子女同住,有利於子女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同住。
從理論上講,直接撫養權歸哪壹方,能為孩子的生活提供更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同時,單獨考慮:
兩歲以上八歲以下的孩子:法院在基於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時,主要考慮哪壹方父母可以照顧孩子,例如誰經常在孩子的作業上簽字,誰經常開家長會,以及誰支付、簽署和陪伴課外活動。
八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孩子:應該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3.與祖父母壹起生活多年可能是父母撫養孩子的優先事項。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是,如果子女已經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孫女,則可以考慮將其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4.輪流養
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拒絕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裁定壹方暫時撫養。
5.不良行為
如果父母壹方經常有暴力和酗酒等不良行為,法院將優先考慮由另壹方撫養孩子。“出軌”壹般不影響子女撫養權的認定。
二、相關規定:
1贍養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即使父母雙方離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仍有這壹義務。
(1)父母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就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協議還可以規定年維護費的增加金額和特殊情況,使年維護費可以靈活變化,更具可操作性。
(2)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院將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和有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撫養費支付人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決。
2、證明的策略
如果父母希望直接撫養子女,應充分證明以下事實,並以適當方式表達誠意:
(1)證明自己的家庭有充分的撫養條件,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例如,壹個人自己的工作、教育和經濟狀況比另壹個人好。穩定的工作和高質量的經濟條件至少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而高學歷則更有利於幫助和引導孩子學習和成長。這些都是爭取直接支持的有力證據。
(2)證明孩子壹直和自己壹方(包括自己的父母)生活在壹起。如果孩子長期與父母中的壹方生活在壹起,沒有特殊情況,法院壹般不會決定改變寄養身份。因為穩定持續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③表達誠意。離婚糾紛不僅涉及子女撫養,還涉及財產分割。如果我們能在財產分割上做出讓步,我們可能會在子女撫養問題上占據優勢。
(4)另外,即使撫養權暫時不歸自己壹方所有,也不代表以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可能。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實際上喪失了繼續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如因犯罪長期服刑、因吸毒被拘留強制戒毒、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都是導致監護權變更的原因。
3.證據
在子女撫養權糾紛中,父母壹方可以提交以下證據:
(1)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明,如醫院診斷或絕育證明;
(2)能夠為子女創造良好生活環境的證據,如收入、生活環境和教育背景證明;
(三)能夠證明自己的家庭更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四)本人或者對方的勞動合同以及特許權使用費、使用費等其他收入合同,以證明雙方的收入;
(五)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出具的證明雙方工資收入的工資憑證和工資條;
(6)本方或對方證明雙方租金收入的租房合同;
(七)雙方經營行業的賬簿或經營記錄,以證明雙方的經營收入;
(8)子女的實際支出,包括醫療費、教育費、生活費等。
4.直接撫養的所有權不會改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他們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父母仍然有權利和義務支持、教育和保護他們的子女。
5.壹名家長正在服刑。
由於父母壹方在監獄服刑,沒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法院判決子女由囚犯撫養的情況非常罕見。罪犯壹方堅持撫養子女,其父母願意代為履行撫養義務,另壹方同意的,法院可以準許,但子女為八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
6.繼子女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由其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他們就不能再承擔對繼子女的贍養。離婚後的父母願意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的,法院應當準許。這種支付不是法定義務,而是繼父母自願支付的。
7.寄養兒童
養子女和親生子女與其父母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如果孩子被丈夫或妻子收養,而另壹方不反對,則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系已經形成。《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也有義務支付養子女的撫養費。
如果夫妻壹方收養的子女總是遭到另壹方的反對,則收養人應在離婚後撫養該子女。
8.兩個孩子的直接撫養費應該如何分配?
對於有兩個孩子的父母來說,他們可以首先協商確定子女直接撫養費的歸屬。如果協商失敗,他們可以訴諸法律。如果兩個孩子都滿了兩歲,法院壹般會判決父母各撫養壹個孩子,這是法院出於經濟責任分擔、孩子成長和父母精力的考慮而做出的選擇。子女不滿兩歲的,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9.探視權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短期探視、接觸、見面、交流和生活的權利。這是間接養父母的權利。《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10.在離婚案件中,我們不能采取激烈的措施,用“搶奪和隱藏孩子”的行為來爭奪撫養費,而應采用法律方法。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在法院決定直接撫養子女後搶劫或藏匿子女的人可能會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面臨刑事處罰。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1.如果有固定收入,育兒費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2.如無固定收入,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四、標準維修金額的具體計量因素:
1,子女實際需要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他們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歲的兒童應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a)患有傳染病或長期未治愈的其他嚴重疾病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且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確實不適合與母親生活在壹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確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久治不愈,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