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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臺灣省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臺灣海峽兩岸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臺灣省同胞投資適用本法;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省同胞投資有規定的,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臺灣省同胞投資,是指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資。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省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並給予相應補償。

第五條臺灣省同胞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自由兌換的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將其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臺灣同胞可以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1]

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幹涉。[1]

第九條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取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省或者匯往國外。

第十壹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其親友作為其投資代理人。

第十二條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5438+1994年3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通過。

2019年2月28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

我國分別於1994和1999頒布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其實施細則對保護臺灣省同胞投資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個法律已經存在20多年了。在實踐中,存在著法律環境滯後、不能反映臺灣同胞新的訴求、可操作性差等問題。

張曉東代表說,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市場經濟本身就是契約經濟,是法治經濟。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法制化是市場經濟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也是臺商權益的根本保障。

張曉東代表說,近年來,代表們深入基層調研,發現問題,總結經驗,重點梳理多年來的惠臺政策,實地了解臺灣同胞的新訴求。臺灣省代表團也在積極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和執法檢查的基礎上,及時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讓臺灣省同胞在大陸工作、生活、創業更放心、更舒心、更安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臺灣海峽兩岸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臺灣省同胞投資適用本法;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省同胞投資有規定的,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臺灣省同胞投資,是指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資。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省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並給予相應補償。

第五條臺灣省同胞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自由兌換的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將其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臺灣同胞可以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1]

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幹涉。[1]

第九條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取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省或者匯往國外。

第十壹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其親友作為其投資代理人。

第十二條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