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994 5月1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便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三條軍官軍銜是指區分軍官軍銜、表明軍官身份和國家授予軍官榮譽的稱號和標誌。
第四條軍官軍銜根據軍官的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
第五條高級軍官應當高於低級軍官。當軍銜高的軍官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軍銜高的軍官就是上級。
第六條轉入預備役的現役軍官應當冠以“預備役”字樣。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並冠以“退役”。
第二章現役軍官軍銜等級的確定
第七條軍官分為下列三等軍銜和十等軍銜:
(壹)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2)大學官員: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初級軍官:上尉、中尉和少尉。
第八條軍官軍銜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和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和“空軍”。
(二)專業技術軍官: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上尉、少尉。把“專業技術”放在職級之前。
第三章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不授軍銜。
中央軍委副主席的軍銜是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軍銜是上將。
第十壹條軍官、政治軍官和後勤軍官按照下列職務等級劃分軍銜: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兼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鄭達軍區:將軍兼中將;
副軍區職:中將、少將;
正式軍事職位:中將少將;
副軍級職務:少將、大校;
專任教師:大校、少將;
副師長(旅長):上校、大校;
正團級(副旅級):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專職崗位:少校、中校;
副營長:上尉、少校;
連隊崗位: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軍銜:少尉、中尉。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和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至少中將;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首次授予現役軍官軍街
第十三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軍銜授予。
第十四條授予軍官軍銜,以軍官的職務、德才表現、工作成績、對革命事業的貢獻和軍隊服役經歷為依據。
第十五條首次擔任軍官職務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授予首次軍銜:
(壹)軍事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
大學畢業生被授予少尉軍銜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
大學畢業授予中尉軍銜的,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可以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並可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研究生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並可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軍銜。
(二)戰時任命士兵為軍官時,按照軍官軍銜編制軍銜,授予相應軍銜。
(三)軍隊文職幹部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擔任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軍銜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第十六條首次授予軍官軍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1)大將、中將、少將、大校和上校應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授予;
(二)中校和少校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相當於軍隊區級的其他單位首長批準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授予。
第五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晉升
第十七條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時限晉升:
(壹)軍官軍銜平時晉升期限:少尉晉升為中尉,大專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上尉晉升為上尉,上尉晉升為少校,少校晉升為中校,中校晉升為上校,上校晉升為大校,任期各為四年;晉升大校以上軍銜以軍官的職務、德才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
(二)戰時晉升軍官軍銜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戰時情況制定。
軍官在高等學校學習的時間計入軍銜晉升年限。
第十八條軍官軍銜壹般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逐級晉升。
第十九條軍官軍銜晉升期滿後,違反軍隊紀律,不符合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晉升條件的,延期晉升或者退出現役。
第二十條軍官軍銜因職務晉升低於新職務等級中的最低軍銜的,應當提前晉升到新職務等級中的最低軍銜。
第二十壹條軍官在戰鬥或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二十二條被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軍官晉升軍銜,按照軍官職務任免權限批準。但是,下列軍官軍銜的晉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副師(旅)級軍官晉升為大校,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二)專業技術軍官晉升上校,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相當於大軍區的其他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三)副營級軍官晉升少校、專業技術軍官晉升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首長批準。
第六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二十四條軍官因不能勝任現職工作而轉業,其軍銜高於新職務等級中的最高軍銜的,調整為新職務等級中的最高軍銜。調整職級的審批權限與原職級的審批權限相同。
第二十五條軍官違反軍紀的,可以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降低軍銜。批準軍銜降級的權限與批準該軍銜首次授予的權限相同。
軍官軍銜的降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
第二十六條軍官軍銜降級的,其軍銜晉升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軍銜重新計算。
軍官被降級後,如果已經改正錯誤,在戰鬥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晉升軍銜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二十七條被撤銷職務和軍官身份的,應當撤銷軍官軍銜。批準取消軍官軍銜的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應當撤銷軍銜。批準取消軍銜的權力與批準開除軍籍的權力相同。
第二十八條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決定剝奪軍銜。
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刑滿後需要到部隊服役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現役軍官軍銜標誌和佩帶
第二十九條軍官軍銜的肩章、標誌式樣和佩戴方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
第三十條軍官佩戴的肩章和標誌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士兵的軍銜制度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