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的概念、行政監督的特征、行政監督的分類、行政監督的原則、行政監督的特征、行政監督的職能、行政監督的組成部分以及行政監督的概念。所謂行政監督,是指在公共行政過程中進行的監督、監察和控制活動,是各種監督主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各種行政行為進行的監督、監察和控制活動。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行政監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所謂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即行政機關內部的相互監督,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監督、監察和控制;下級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人的行政行為的意見、批評和建議;還包括行政監察部門對所有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監督和監察,審計部門對行政機關財務運行的審計。所謂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對象的監督,即除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外,還包括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通過各種途徑和渠道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各種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監察和控制。行政監察的特點(1)行政監察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為的客體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內容是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4)其性質是依職權、單方面、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五)旨在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和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行政監督的分類行政監督有兩種用途:第壹,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範、依法執行行政決定進行的監督檢查,也稱行政檢查。另壹類是指對行政組織制度內容的監督檢查,即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因為第壹種行政監督本質上是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它可以被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所涵蓋。因此,壹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壹種意義上,使用行政監督概念的著作和法律規範非常少。此外,行政監督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通常:(1)根據行政監察對象的特點,可分為壹般監察和特殊監察。(2)基於行政監督的內容,可分為公安、工商、海關、資源、環保、審計等行政監督。(3)以實施期限為基準,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4)根據其主體的任務,可以分為依職權監督和授權行政監督。行政監督的原則行政監督是行政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行政監督應遵循壹定的原則,以確保行政監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壹)合法性原則:行政監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監督主體從事行政監督的必要條件。這種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行政監督主體的合法性、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程序和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方法。(2)反復性原則:行政監督作為壹種經常性活動,存在於行政活動的全過程,貫穿於決策、協調、執行等各個環節。定期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政府行政組織和公務員在處理公務中的不當行為和違法現象,並及時糾正和處理,避免增加社會成本。(3)平等原則:依法監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行政監督的基礎。無論是領導機關還是被領導機關,無論是專門監督機構還是壹般機構,無論是領導者還是壹般公民,監督的權利和接受監督的義務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不受監督的特權或特權監督。(4)普遍性原則:主要指監管主體、對象和範圍的普遍性。行政監督的性質決定了所有公民都有權監督政府的公務活動。這種普遍性還表現在行政監督應當監督所有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措施和行政制度的實施。(五)有效性原則:主要體現在實施行政監督後的結果。有效的行政監督必須客觀、公正、準確、及時,違法違規行為必須查處,執法必須嚴格。行政監督的特點行政監督具有不同的國家背景、不同的制度基礎和不同的職能,但作為壹種現代、科學和有效的行政監督,它壹般具有以下特點:第壹,它具有權威性。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在權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對分離的情況下,監督意味著壹種權力對另壹種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如果沒有權力,監督只能是壹個擺設,不會有任何約束力。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監督主體相應的監督權,這是行政監督最重要的權威依據。沒有這種法律監督權力,或者如果這種權力模糊不清,行政監督將是無效的或不起作用的。第二,強制性。行政監管行為不同於其他經濟行為和交流行為,它不是基於被監管者的自願。它不是基於深情的家庭倫理,而是基於具有鐵條款的法律法規。行政監督權本質上是壹種法定權利,法律的強制力來自國家的“暴力潛能”。在現代社會,為了增強行政監督的有效性,許多國家都賦予了行政監督主體壹定的處置權,其強制性色彩更為濃厚。即使壹些行政監督主體不直接處罰或糾正行政系統的不當行為,也可以在社會上形成壹種氛圍,這種氛圍可以引起具有相應處置權的主體的註意或關註,並在客觀上促進問題的解決。例如,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的新聞輿論監督曾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形成了“違法違紀者聽之色變、百姓聽之色變”的濃厚輿論氛圍。第三,獨立。從行政監督本身的要求來看,行政監督是主體對客體的壹種制約活動。因此,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決不能融為壹體,監督主體決不能依附於或受制於監督對象,而必須相對獨立。同時,現代行政監督是以民主和法制為基礎的。民主與法制的本質要求行政監督主體必須具有壹定的獨立性。因為,壹方面,民主政治的發展帶來了人們主體意識的高漲,對於壹個肩負重大使命的行政監督機構來說,也賦予了它相對獨立的特性;另壹方面,法律意識的公共性為行政監督主體的相對獨立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監督主體只有對賦予其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員負責,才能顯示其權威性和約束力。第四,多樣性。隨著民主浪潮的不斷推進,社會經濟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參與意識的增強,行政監督的主體不再像傳統社會那樣簡單,而是越來越多元化,特別是向普通公眾擴展和滲透。公民可以監督政府,甚至可以使用《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武器直接與政府機構和國家公務員“對簿公堂”。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在現代社會,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人身監督、權力監督和司法監督齊頭並進,形成了多元化、多極的行政監督主體網絡體系。第五,廣泛性。行政監督涵蓋所有行政行為,從運行過程到運行方式,從實體到程序,從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幾乎無所不包。正是這些多角度、多層次、多樣化的監督活動,才能形成行政領域治理的互聯互動監督體系,真正體現行政監督的民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使公權力運行真正指向公眾利益,從而大大減少公共領域違法違紀和腐敗問題的發生率。第六,誠信。各類監督主體雖有各自的獨立性,但從其運行過程和功能來看,又相互聯系、相互照應、相互補充,形成了具有壹定特色的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因此,在行政監督主體多元、監督內容廣泛的情況下,要取得良好的監督效果,不僅要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功能和作用,更要註重各監督主體之間的協調互補,充分發揮行政監督主體之間的整體協同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