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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住證有什麽用?
法律主體性: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二月15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創新人口服務管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和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憑證。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推進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設,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住房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證件管理第七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證件的管理。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協助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第八條非本市、縣戶籍的本地居民應當按照《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第九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並登記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依法招聘並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經濟適用房、租賃房屋、雇主或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取得學籍並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就讀。第十條居住證由縣政府公安機關發放,公安派出所具體辦理。第十壹條公民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居民身份證、近期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和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所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十二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和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第十三條對符合要求且材料齊全的,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使用IC卡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有特殊情況的,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8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派出所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第十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簽註日期。第十五條居住證實行簽註制度,每年簽註0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1年前30日內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完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暫停;辦理完簽註手續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年限自辦理完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如果時限超過1年,將恢復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但居住證持有人的連續居住年限將從完成簽註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六條居住證損壞或者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如果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他應該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延期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發居住證時,應當交回原證件。第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市、縣範圍內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居住證持有人離開市、縣到外地居住的,應當向當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並申領新的居住證。第十八條首次申領居住證,證件工本費全免。居住證的換領和補領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和變更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九條居住證的名稱、樣式、規格和制作單位由省政府公安機關統壹規定,居住證的材料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政府因地制宜選用。第三章權益與保護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壹)就業;(二)參加社會保險;(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四)參與民主選舉以及相關公共決策和社會事務管理;(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壹)義務教育;(2)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五、公共文化和體育服務;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七)按照規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三)機動車登記;(4)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五)在居住地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或者考試,以及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執業)資格註冊;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七)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後可以參加中考,畢業時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並具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經歷的,可以參加高考;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連續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證梯度賦權機制,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化城鎮經濟結構,逐步提高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務。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等信息系統,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撐。第二十七條符合居住地政府要求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第二十八條居住地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壹)在縣級市、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壹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三河市、涿州市及首府周邊所轄鎮、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懷來縣政府駐地鎮等鎮,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落戶條件,並綜合考慮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市區綜合承載壓力,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居住證積分結算制度。(二)在市區人口1萬以下的承德、張家口、秦皇島、滄州、衡水、邢臺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壹方父母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環首都廊坊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落戶條件,也可建立居住證落戶制度。(3)在市區人口654.38+0萬以上的石家莊、唐山、保定、邯鄲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均可申請當地常住戶口。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九條在我省居住的港澳臺人員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本辦法實施前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實施前已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