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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正式法律是
新中國的第壹部法律就是這樣出臺的。

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壹部法律是哪壹部?答案是婚姻法。1950 5月,新中國成立僅半年多,第壹部法律《婚姻法》頒布實施。

新* * *和國家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我們如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制定出這樣壹部關系到中國5億人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誰起草了這部婚姻法?起草過程中發生了哪些故事?由文慧出版社出版的黃傳輝撰寫的《世界婚姻——中國三部婚姻法年譜》壹書揭示了其中的內幕。

毛澤東任命王明起草婚姻法?

2001年8月24日,我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第7版看到壹篇文章:

毛澤東任命王明起草婚姻法。

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團結壹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設新中國,決定讓王明擔任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明不是法律專家,但他在延安負責婦女工作,後來擔任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和中央法律研究委員會主任,並對法律草案做了壹些起草工作。

王明是壹位學術理論家。如果他想做壹件事,他必須首先找到壹個理論基礎。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迅速熟悉這方面的馬列主義著作,並與同誌們壹起逐壹試用* *在戰時制定的婚姻法規。同時也借鑒了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據說初稿是王明口述的,並由秘書錄音。那天王明壹口氣講了17小時,邊講邊改,壹氣呵成17小時,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可見王明的才華。

1950 4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就起草過程和理由作了報告。會議通過了婚姻法八章二十七條。

國家主席毛澤東立即發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於5月1950日在全國實施。這部婚姻法用了30年,直到1980才修改。

不久後,《人民日報》(海外版)又刊登了壹封讀者來信:人民日報海外版總編輯同誌:您好。

我在2001年8月24日的貴報上看到了“毛澤東委托王明起草婚姻法”的文章。我認為這篇文章的壹部分是真實的,但關於毛澤東任命王明起草婚姻法的那部分是不真實的。

當時,王明是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他讀了這份手稿,但他沒有參與起草或討論。在送交中央政府之前,我不知道他是否發表了意見,但這絕不是他起草的。

.....羅瓊2001 1 10月22日兩個版本,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僅從兩篇文章來看,“羅瓊”的這封信應該說是比較可信的。幾經周折,我找到了“羅瓊”。原來她是原中央婦女委員會委員,也是當時參與起草婚姻法的委員之壹。在我的請求下,她打開了記憶的閘門...

“劉少奇同誌要求我們去那裏布置新的任務。“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全面戰略反攻階段。這時,中央婦委會召開了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9月20日,大會開幕當天,朱德代表中共中央致開幕詞,作政治報告,鄧代表中央婦女委員會作工作報告。

會議期間的壹個晚上,鄧鷹巢對婦委會的同誌們說:“劉少奇同誌要求我們去那裏並安排新的任務。”

從東柏坡到西柏坡只有兩三裏地,拐個小土坡壹眨眼就到了。和王剛剛結婚,住在兩間土墻瓦頂的房子裏。劉少奇熱情地歡迎他們進入房間,並邀請他們吃花生和紅棗。

“會議順利嗎?”劉少奇問道。鄧對說,“太好了!大家認真總結了過去的工作,討論了當前的方針和任務,還研究制定了今後婦女運動的指導方針。”

劉少奇說:“關於婦女工作,壹方面,各級黨委要重視和加強領導;另壹方面,女幹部自身也要努力工作,主動爭取黨委的關註。妳不想得到黨委的支持嗎?首先妳得有個‘腰’,這樣黨委才能支持;如果妳沒有‘腰’,別人就撐不起來。”

劉少奇風趣的話語逗得大家哈哈大笑。

“革命形勢正在迅速發展,中國人民的革命戰爭即將在全國範圍內取得勝利。再過壹年左右的時間,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推翻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建立新民主主義國家。”壹會兒,劉少奇習慣性地點燃了壹支煙。“新中國壹成立,妳們女工的任務就更重了。現在應該準備和研究壹些工作。今天,我來找妳。我想先給妳壹個任務,讓風先吹起來。”

聽說有新任務,大家都很高興。鄧鷹巢急忙說:“請劉少奇同誌為我們安排壹下。”

劉少奇說:“新中國成立後,我們不能沒有婚姻法。壹個5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婚姻法豈不是壹團糟?把這個任務交給妳們的中央婦女委員會,妳們要馬上出發,先做壹些準備工作。”

說完,劉少奇轉過身,從壹個從延安帶出來的小書架上拿出壹本黃色小冊子,上面寫著“第三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 *由毛澤東同誌親筆簽署於1931。這是壹部把婦女從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出來,實行真正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法規,體現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妳們也要深入調查研究解放區的婚姻狀況,總結解放區多年來實施婚姻條例的經驗教訓,反復討論,然後著手起草。”

鄧興奮地說,“太好了。如今,通過農村地區的土地改革,每個人都對深受封建婚姻統治的貧困農民,特別是婦女的苦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他們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65438年10月5日,也就是會議閉幕的前壹天,劉少奇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報告。

在報告的最後壹部分,他特別談到了婚姻法。他說:“婚姻是女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我查閱了壹些解放區政府頒布的婚姻法規,這些法規都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舊傳統。新中國即將成立,像我們這樣的大國制定統壹婚姻法的時機已經成熟。現在妳們應該組織力量起草新的婚姻法,建立新的民主婚姻制度。

先準備壹份草稿。新中國成立後,黨中央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廣泛征求意見,經修改批準後頒布實施。"

光是框架就被推倒重建了好幾次。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後,中央婦委會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主持,成員包括帥、、康克清、李培智、和王汝琦。

東柏坡是壹個只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四面環山。中央婦委會借用村民前後兩個小院、前院兩間土房、壹個土炕和幾張桌子辦公。幾位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在後院的兩間泥屋裏。

起草壹部體現新民主婚姻制度的婚姻法是對這些女性領導人的新考驗。在起草小組成員中,只有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的王汝琦真正學過法律。但是,他們有長期革命鬥爭和長期為婦女工作的經驗,對群眾特別是婦女要求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願望印象深刻。

他們派了壹個工作組對婚姻進行專門調查。據調查材料顯示,在當時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的解放農村地區,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33.3%,最多的為99%。在北平、天津、Xi、哈爾濱等解放了的郊區,婚姻案件中少的占0.9%,多的占48.9%。在上述農村地區,離婚和解除婚約案件平均占54%,從565 438+0%到城市或郊區的84%不等。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包辦婚姻、強迫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奸和遺棄等。女方是原告,58% ~ 92%的原告提出離婚。

由於我們剛從土地改革前線回來,我們互相提供了許多新信息。

鄧說,在糾正土地改革成分的過程中,壹些農村地區把“破鞋”作為帽子戴在壹些婦女身上,或以“破鞋”為借口剝奪她們應有的土地權利,甚至以此為借口攻擊婦女。例如,在壹個小村莊裏,80多名婦女被列為“娼妓”,這頂帽子剝奪了她們應有的權利,甚至是婚姻自由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怕的是,我們的壹些幹部在這個問題上不加區分。“破鞋”到底是什麽?只有少數專門從事賣淫的婦女可以被稱為“娼妓”。至於農村,貧窮的雇農娶不起老婆,靠女人;壹些婦女守寡多年,依靠男人幫助她們工作...這些應該具體區分。“破鞋”的根本原因,壹方面是農民沒有翻身,被經濟壓迫;另壹方面是婚姻不自由的制度造成的。但是,我們的壹些幹部沒有清楚地認識到根源,在農村沒有對男女進行本質的區分,所有的人都被扣上“破鞋”的帽子,這是錯誤的。

有的同誌說,在土地改革中,有些地方以各種方式幹涉人民的婚姻自由,規定婦女不得離開村莊,甚至命令所有寡婦嫁給貧窮的雇農,並分配富有的婦女作為勝利的果實。

還有反叛者離婚的問題。在壹些地方,叛軍在沒有征得前線士兵同意的情況下提出離婚並批準離婚,這影響了軍隊的士氣。

……

討論問題時,每個人都開誠布公。因為這是壹部為新中國和五億同胞起草的婚姻法,每個人都知道它的分量。

光是框架就被拆掉重建了好幾次,每壹章都是精心挑選的。每次討論,大家都先發表意見,王汝琦做筆記;然後她拿出新編輯的手稿進行討論。七八個人挨著坐在炕上。東白坡的冬天還是挺冷的。窗外寒風呼嘯,但房間裏的討論正如火如荼...

當時,中央婦女委員會人手不足,不得不承擔大量其他工作。《婚姻法》的整個起草過程斷斷續續,耗時約半年。

壹方可以堅持離婚嗎?

在起草過程中,每個人對壹些條款都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討論都會引起爭議。最有爭議的問題是離婚自由。

1931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如果男女壹方堅持離婚,也是離婚。這壹條該不該寫進新婚姻法?

反對者認為,在農村地區,離婚自由肯定會觸及壹些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反對派。另壹個擔心是當時形勢發展迅速,即將進城。我害怕進城後,壹些幹部會以“離婚自由”為借口拋棄農村的原配,另有所愛。

作為婦女運動的領袖,鄧壹直關註人們的婚姻問題。這壹次,當婚姻法重新起草時,鄧鷹巢態度明確,認為“壹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

全國婦聯檔案室保存著壹份珍貴的文件,這是鄧在中國婦女委員會會議上的講話摘要:

對婚姻法中“壹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壹條的意見:我主張該條。原因是在中國社會中女性是最受壓迫的,在婚姻問題上女性遭受的痛苦最大,這可以通過許多材料來解釋。早婚、老少婚姻和買賣婚姻是普遍現象。如果不根除,就不會有婚姻自由。女性提出的離婚請求往往不被允許,即使在黨內也是如此。所以“壹方堅持離開再離開”主要是根據女性的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就會給下面的幹部以控制的借口。

婚姻法是原則性規定。要破舊立新,就要針對男女不平等,保護女性。在考慮婚姻條例的每壹項內容時,我們必須從最廣大婦女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某些婦女的利益出發,更不是從限制或照顧少數男子的角度出發。因此,這對大多數女性來說都不好。

“我們同意第壹種意見。”

3月23日,1949、100輛卡車和20輛吉普車載著中共中央的工作人員離開西柏坡——最後壹個贏得全國勝利的農村指揮所,向北平古城進軍。

《婚姻條例》草案經修改後,由中央婦女委員會於0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5日提交中共中央,並附鄧的親筆信:毛、劉、朱、任、周、王明同誌:現將中央婦女委員會修改後的《婚姻條例》定稿提交妳們審查。該婚姻法案已由婦女委員會正式討論了五次。會後多次交換意見,並邀請中組部、團委、政法委的同誌開了壹次會,開了2個多月。

經過幾次爭論和修改,壹些問題得到了解決,但爭論的主要問題,即壹方可以無任何條件離婚,仍然存在分歧,尚未達成協議。反對這壹點的人占大多數,同意的人包括我和少數人。現在,為了滿足各地的迫切需要和廣大群眾的眼前和緊迫利益,我們不能再推遲決定了。因此,大家同意先采用目前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最後的草案獲得婦委會大多數成員的同意,並附上我們的不同意見供中央委員會作出最後決定時參考。另壹份婚姻法案草案被提交給法律委員會,要求其向中央委員會提交意見。

我們爭論是非,要求中央給我們壹點提示。婦委會同誌希望中央審查後能找婦委會同誌談壹談,或者讓婦委會同誌參加討論。什麽情況?由中央政府決定。

……

獻給這位,致敬。鄧1950.1.21中央委員會立即將結婚法案送交各民主黨派、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法律事務委員會、政治法律委員會和國務院行政委員會會議以及所有有關司法機關和群眾團體征求意見。

壹周後;中央法制委員會向中央委員會、主席和書記處的同誌們提交了修改意見:

我們對婦女事務委員會草擬的婚姻法規例有以下意見供參考:

1.關於離婚的意見: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意見。壹種意見主張離婚自由,即雙方想離婚或壹方堅持離婚的,不附加任何條件離婚;另壹種意見認為,壹方提出離婚,必須附帶條件,滿足壹定條件才能離婚。我們同意第壹種意見,因為離婚自由和結婚自由是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對婦女解放的基本要求。我國人民民主政權的立法應基於與新社會發展相壹致的進步原則,而不應基於需要改革的舊社會遺跡。

中國社會仍然存在離婚和結婚不自由的現象,這只能證明必須徹底解放婚姻法規,以打破舊社會根深蒂固的桎梏,創造符合新生產關系和新社會制度的家庭關系,而不是相反。以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應當具有引導人民前進的偉大的教育性和解放性,婚姻法規的立法精神也應如此。

.....法律委員會65438+10月28日65438+4月0950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紹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向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報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起草過程和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由中央婦女委員會準備了壹年半。期間,經國務院政法委第四次會議修改通過;國務院第22次會議也討論過;在毛主席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副主席、委員,國務院總理、委員,全國政協常委參加的座談會上,討論了兩次。

草案的每壹章都經過反復研究、討論和修改。除了少數文章外,許多文章被修改了30至40次或更多次,很少有文章被修改了10至20次或更多次。

5月1950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