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也叫著作權。根據中國法律,版權是指任何人出版、簽署、修改、出租、展覽和傳播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當然,這也包括攝影師對其拍攝的照片的平等權利。
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根據國際慣例和著作權法的規定,攝影者在作品完成後自動擁有著作權。例如,當攝影師按下相機快門並拍攝照片時,他擁有照片的版權。攝影師可以使用、發布、展示、出售或授權他人使用本照片。當然,作為作者,攝影師也可以將這張照片在國家相關版權機構進行登記,以證明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
這裏不包括壹種情況,即攝影師為客戶拍攝、受雇於公司或受雇於媒體。這時候他們的拍攝是為客戶或雇傭他們的公司拍攝的,拍攝時已經拿到了報酬。這種拍攝只是壹種職業行為。事實上,很難界定攝影師是否仍然擁有此類照片的版權,因為他們的拍攝是壹種專業行為。如果攝影師想出售照片或在商業廣告中使用照片以換取經濟利益,他需要征得雇主或客戶的同意。
很少有攝影師願意帶著自己的照片去版權代理機構登記。第壹,很麻煩,浪費很多時間,花很多錢。其次,攝影師拍攝的照片中只有壹部分會產生真正的經濟效益,而且攝影師並不完全確定哪張照片可以成為暢銷圖片。為自己拍攝的每張照片註冊版權實際上增加了拍攝成本。那麽對於攝影師來說,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來證明他們對自己拍攝的照片擁有版權呢?是啊!最好的方法是以RAW格式拍攝照片。在當今的數字時代,壹張RAW格式的照片可以證明它是由您拍攝的,就像當年的電影壹樣,因為即使有人可以復制電影,復制的電影的清晰度也比原版差得多,這壹點壹眼就能看出。在當今的數字時代,RAW格式的照片就像壹張數字底片,無法復制。如果有人想使用您的圖片,請記住不要向他們提供原始格式的文件。只要妳有RAW格式的圖片,妳就可以證明妳對它們擁有版權。因為RAW格式的圖片可以轉換為JPG格式或其他格式的圖片,但其他格式的圖片不能轉換為RAW格式的圖片。
什麽是肖像權?
肖像畫對人們來說並不陌生。它可以采取油畫、雕塑、插圖、攝影等藝術形式。特別是在人像攝影、時尚攝影、商業廣告攝影和新聞紀實攝影中,有大量的人物肖像。
從法律上講,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復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犯其肖像的權利,這也是壹種隱私權。
肖像主要顯示壹個人的臉。通過肖像,人們可以清楚地識別某人。此時主體擁有肖像權,而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肖像權,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壹定的方法展示自己的肖像。例如,在攝影中,主體可以通過他人拍照或自拍將自己的肖像固定在載體上,載體可以是相紙或其他介質。當他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時,制作人需要征得肖像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未經肖像權人授權拍攝該人的肖像,即使該人的肖像沒有被展示、出版或受益,也是對肖像權人的侵權。就像我們很多攝影師在街上拍別人的肖像供自己欣賞壹樣,雖然他們沒有獲利,但他們也侵犯了那個人的肖像權。
攝影師在拍攝時可能會經常遇到肖像權的問題。如果他們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會引起很多麻煩。所有公民都有權使用和轉讓自己的肖像。在將它們轉讓給他人時,肖像所有者有權獲得壹定的報酬或放棄獲得報酬的權利,以便他人可以免費使用他們的肖像。無論有償還是無償使用肖像權,攝影師都應與肖像權人簽訂正式的《肖像權轉讓書》。在肖像權轉讓書中,應明確說明肖像權人的肖像將出現在哪裏或在哪裏使用,肖像權人是否將獲得報酬,以及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以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和矛盾。拍攝領導人、政要或明星時,攝影師是否也需要肖像權轉讓書?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通常,如果此類照片用於報紙和雜誌,則不需要肖像權轉讓,但如果此類照片用於商業廣告,則需要主體簽署肖像權轉讓協議。
對於商業攝影師來說,必須與模特簽訂肖像權轉讓書,否則攝影師拍攝的帶有人物的照片將缺乏商業價值。它們只能在報紙、雜誌和壹些媒體上使用,但不能用於商業廣告。
這張照片是在安徽省合肥市的壹所藝術學校拍攝的,目的是為當地的壹本宣傳冊制作素材。毫無疑問,攝影師擁有照片的版權,但攝影師沒有獲得模特的肖像權授權,因此很難在商業廣告中使用。
什麽是產權?
對於攝影師來說,這可能是壹個新詞。所謂產權,其實是由“產權”和“產權”兩個詞組成的。壹般來說,在中國大陸,我們把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稱為“財產權”,而在英美,這種所有權壹般稱為“財產權”,所以它們在本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當我們了解什麽是產權時,我們就可以很好地理解照片庫中攝影師所要求的產權轉讓。其實這和肖像權的轉讓是壹樣的。如果有清晰可辨的物體、建築物等。在攝影師拍攝的照片中,攝影師需要提供由產權人簽署的轉讓書,否則此類照片不能作為廣告的商業圖片出租給客戶,也就是說,此類照片失去了商業價值。
許多建築物都受到物權法的保護,例如法國巴黎的埃菲爾鐵塔。妳白天拍攝的埃菲爾鐵塔可以用來做廣告,但晚上拍攝的埃菲爾鐵塔照片是不允許用來做廣告的。因此,攝影師在拍攝建築物時最好獲得產權授權。
盡管許多攝影師知道人的照片比其他種類的照片更容易使用,但他們仍然不願意給人拍照,因為他們認為人在拍攝時應該簽署肖像權轉讓書。但是隨著法律的完善,拍攝建築物也需要產權的授權,除非照片不用於商業目的。在我國,物權法不是很明確,而在國外,壹些攝影師提供的圖片會因為建築物的外觀而被圖片庫拒絕。通常,在許多國家,當建築年齡超過100年時,攝影師在拍攝時不需要產權授權。
這張照片拍攝於美國底特律郊區的壹個別墅區。本來這是很好的商業畫面,但這是私人別墅,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得到所有者產權的授權,圖片不能用於廣告。
這張照片漂亮嗎?可惜不能用在廣告上,因為它的物權屬於國家。所以,通常妳拍了這種照片後,可以放在照片庫中,但必須是RM模式,照片庫會告訴客戶這張照片沒有產權。如果他們想使用它,他們需要自己協商並獲得授權,否則會產生法律糾紛。像上圖所示的現代建築目前只能在壹些外國圖片庫用於編輯目的。
大家都知道上圖中的國家大劇院。然而,盡管攝影師可以將它拍得很漂亮,可以作為商業圖片使用,但如果不能獲得產權授權,它將失去其商業價值。當然,有些客戶會冒險用它來做廣告,但隨著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完善,這樣的事情會越來越少。
(節選自:陳小波的《把妳的照片變成錢:揭示商業照片庫中的攝影》)
人有肖像權,很多建築也有產權,那麽問題來了,動物有版權嗎?
黑冠獼猴自拍,掀起版權大戰。
2014年8月,《赫芬頓郵報》報道稱,維基百科和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之間的版權糾紛非常有趣。2011年,大衛·斯萊特前往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照片。當他架起相機時,壹只黑冠獼猴突然沖了過來,拿起相機自拍。在斯萊特沖洗照片後,他發現這只獼猴拍得非常好,表情也很有趣,於是他將照片發布到了網上。很快,這些照片開始在網絡上瘋狂傳播。
黑冠獼猴自拍。
最後,這張照片被維基百科的維基資源網收錄。該網站致力於存儲與* * *共享領域的圖片,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這些圖片。攝影師發現後,立即要求Wiki刪除該圖片,並聲稱他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如果維基想公開他的照片,他應該先付給他版權費。
維基幹脆拒絕了斯萊特的要求。維基的理由非常有趣,但也不無道理:“從技術角度來看,這張照片是黑冠獼猴自己拍攝的。斯萊特對這張照片沒有版權。”
維基百科發言人凱瑟琳·馬希爾也發表聲明稱:“經過仔細考慮和研究,我們認為照片中的獼猴也是不受版權保護的。沒有人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因此,我們將這張照片歸類為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根據美國法律,版權不能歸非人民所有。因此,在這次事件中,獼猴雖然是照片作者,但它沒有版權。之後,對照片進行打印、處理和修改的人只擁有修改部分的版權,而不擁有照片本身的版權。”
在這種情況下,版權所有者應該是壹只獼猴。然而,法律規定版權所有者必須是人類,因此在法律上沒有人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
哪些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制作或銷售帶有他人簽名的作品。
賈平凹肖像版權案攝影師勝訴
攝影師趙熊濤為賈平凹拍攝了壹張特寫照片,賈平凹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賈平凹的上述肖像照片,並未署名攝影師或向趙付款。趙熊濤為此起訴賈平凹。
攝影師趙為賈平凹拍攝了壹張特寫照片,陜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賈平凹長篇散文選》就采用了這張照片。2012 8月,漓江出版社出版了《秦腔》《廢都》等8本書。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的肖像,攝影師的名字沒有署名,趙熊濤也沒有得到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是以特定人物的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的構思和創作記錄人物形象,並享有著作權的壹種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賈平凹委托攝影師趙熊濤為自己拍攝照片。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所有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賈平凹和攝影師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版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著作權歸受托人即攝影師趙。
賈平凹作為肖像權的主體,能否在未經著作權人趙熊濤同意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照片是本案中賈平凹責任的焦點。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僅在《國家版權局關於攝影棚拍攝照片著作權問題的批復》中有所涉及,但該批復與本案並非同壹類案件。從陜西高院的判決來看,在攝影作品著作權與拍攝者肖像權之間,更傾向於保護肖像權。
已故保姆攝影師,版權所有
近年來轟動壹時的保姆攝影師VIVIANMAIER和去世後才引起全世界關註的民間攝影師vivian Maier也陷入了版權糾紛。確切地說,她留給我們的這些作品引起了巨大的版權糾紛,而這壹糾紛的最終結果很可能直接導致VIVIANMAIER的作品不再出現在我們的視野中。
維維安梅爾(2009年2月65438日至4月265438日)
我壹生只拍攝街道。然而,直到去世前,她只是壹個名不見經傳的業余攝影師。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壹生拍攝了超過654.38+萬張底片,她的許多作品在她去世前都沒有沖洗出來。直到她於2009年4月265.438+0日去世,這些未沖洗的底片被壹個名叫約翰·馬魯夫的年輕人買了回來。在壹些底片沖洗出來後,JohnMaloof發現VivianMaier的遺產中包含了大量20世紀50年代和70年代芝加哥街道的珍貴照片,這些照片是為芝加哥甚至美國沖洗的。
JohnMaloof不是資深攝影師。當維維安在2007年拍攝照片時,他對街頭攝影知之甚少。2009年,他建立了壹個博客,並在上面發布了壹些照片。在隨後的幾年裏,約翰訪問了薇薇安的前雇主家,並收集了除照片外的許多東西,包括她去世前收集的報紙、記錄她與拍攝對象談話的磁帶、筆記本、相機、衣服等。約翰把他的房子改成了照片沖洗室。他把薇薇安的底片掃描進電腦,篩選出壹些進行印刷。他重建了個人網站,並將薇薇安的照片和個人資料發送到網站上。該網站吸引了許多人瀏覽,然後吸引了許多芝加哥媒體的關註,他本人被定義為“為薇薇安·邁爾在攝影史上的地位而奮鬥的人”。
隨著VIVIANMAIER的作品越來越出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註這些作品的版權問題。因此,後來占據了大部分藏品,也是當年買家之壹的JOHNMALOOF只找到了壹位與VIVIANMAIER關系最密切的堂兄,並付錢給他購買了這些作品的版權,以平息事件。
世界無奇不有,版權之爭壹直是壹個尖銳的話題。尊重別人的創作成果,畢竟拍照不易,維權不易,還行且珍惜~
出售自己的照片違法嗎?法律分析:作為圖片的拍攝者,圖片的版權歸妳所有。圖片如果不涉及他人肖像權等問題,壹般不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視聽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送符號、聲音和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能夠在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視聽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像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目前,作品侵權現象在中國較為普遍和猖獗。許多企業或個人在產品包裝、書籍、宣傳冊、展覽、網站、微博等使用他人作品。未經作品所有者的同意或支付。那麽,身份證照片和人物藝術照的版權歸誰所有呢?以下答案由邊肖提供,供您參考。希望以下回答對妳有幫助。
1.身份證照片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人物的證件照和藝術照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的定義,可以取得著作權,壹般認為屬於作者所有。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自動相機拍攝的護照圖像不被承認為版權,因為它們不包含“人”的智力創造;此外,“人”的照片應該是版權保護的對象。但是,由於身份證照片要求真實、清晰地再現被拍攝對象的樣貌,並不反映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及其所表達的思想感情,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於被拍攝對象的身份驗證,客觀上不需要保護拍攝者對身份證照片的著作權。相反,如果版權由拍攝者享有,則可能會影響身份證照片的正常使用。在實踐中,攝影師應客戶的要求拍攝證書的照片,攝影師收取拍攝費,然後將底片和沖洗後的照片交付給攝影師。事實上,在法律上,雙方構成委托創作關系:委托攝影師拍攝照片並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的成品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委托人即攝影師,攝影師可以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和處置。由於照片的使用,主體不會聲稱自己是照片的拍攝者,也不會存在損害拍攝者的肖像權等權益的情形。
二、圖片著作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關於圖片版權所包含的內容,相關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攝影作品(通常稱為圖片)受法律保護。攝影作品的定義是指借助於儀器將客觀物體的形象規訓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質上的藝術作品。首先要符合作品的特點,即具有原創性;其次,它是人們使用儀器制作的,與繪畫不同,排除了非人為因素;最後,它是壹個客觀對象的表達,而不是客觀對象本身。
(1)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如在攝影雜誌上發表攝影作品。
(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自己的身份:當然,作者也可以署名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以在壹定條件下自願選擇不署名。
(三)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如攝影者對自己的照片進行適當剪裁等。壹般認為,照片編輯對送審圖片的劃痕進行修復、對顏色和亮度進行微調、對圖片進行適度裁剪以便排版等行為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權。
(4)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就圖片而言,未經作者授權,不得對圖片進行剪切或變形、添加或刪除圖片中的圖像或更改圖片的顏色等。
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權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播放、改編和在互聯網上傳播等方式使用圖片。獲得報酬權是指圖片的著作權人以各種方式使用圖片以獲得物質和經濟回報。上述權利均為我國《著作權法》所承認,但《著作權法》並未規定財產權中的另壹項權利——續展權。事實上,續展權對圖片著作權人意義重大。
著作權法第十壹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以上是邊肖對“照片身份證和人物藝術照版權歸誰所有”的回答我們可以知道,人的照片id和藝術照片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的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為律師提供專業的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