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 * *、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剛頒布不久,漏洞並不明顯。公安部只有壹個解釋,網上也只能找到幾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否仍然有效?無效。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過程是怎樣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於2006年9月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5438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10月5日起施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壹些修改,但並不完善!8月,1997公安部會同有關方面對《條例》進行了調研論證,並多次聽取地方和基層公安機關的意見建議。2002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提交國務院,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並於2005年8月頒布。
兩者之間的區別:
法規屬於法律法規的範圍,包括規章;法律法規分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狹義的法律只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才能稱為法律,其名稱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由國務院或地方人大制定,名稱多為“某某條例”“某某實施辦法”“某某實施細則”。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本案中,由於《治安處罰條例》不是法律,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如果《治安處罰條例》不上升為法律,將與《行政處罰法》相矛盾,因此上升為法律後將與《行政處罰法》保持壹致。
規定並不高於法律法規!法規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頒布!法規並不適應時代和社會的變化,必須不斷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怎麽翻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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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壹章總則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第二節擾亂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和處罰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壹節調查第二節決定第三節實施
第五章執法監督第六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程序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②罰款;
③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依法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權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予以處罰。
醉酒人處於醉酒狀態時,如果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到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
第十六條有兩項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 *具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違法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壹行為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立功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
(二)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a)已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年滿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機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a)強行進入場地;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館內拋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還可以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被強制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幫派鬥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其他挑釁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教唆、脅迫、哄騙、煽動他人進行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或者氣功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添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壹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線上的界碑、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防設施或者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活動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儀器、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部件或安全標誌;
(二)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拋擲物品;
(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
(四)在鐵路線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道口。
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在列車到來時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搶奪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在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施工中,溝渠、水井、洞穴沒有覆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移動覆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壞道路窨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八條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並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遊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 * *、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 * *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壹)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撫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上發布民族歧視、民族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4節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壹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演出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或者停靠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水域、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組織名義,被取締後,仍開展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仍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經營國家規定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禁止第三款所述的任何行為。
從公安機關取得許可證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工作人員未對留宿客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進行登記,或者明知留宿客人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旅館而不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當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壹、兩者的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兩者的制定機關不同。
1.前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2.後者是由NPC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正式法律;
第二,兩者之間的聯系。
國務院只是壹個行政機關,原本沒有立法權。但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不夠成熟,無法對某些方面進行立法,此時可以將部分立法權限授予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當立法條件成熟時,NPC及其常務委員會將制定法律。法律頒布後,授權將終止。因此,當《治安管理處罰法》頒布時,該條例當然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