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約損害賠償原則
違約損害賠償:指因違約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依法或按合同約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最常見的合同責任形式之壹,也是充分保護受害者利益的主要救濟方式。從性質上看,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是法律強制違約方給予受害者壹筆錢,目的是彌補受害者遭受的損失。
二、違約賠償的主要原則是什麽?
1,全額賠償原則。它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所有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賠償。即違約方不僅要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減少的不動產,還應賠償對方因履行合同而獲得的履約利益。這是全面、充分保護受害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從公平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如果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損失,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失。當然,這種補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裏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得利益的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有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壹般不會有爭議。關鍵是把握可利用的利益。可得利息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能夠實現或獲得的收益,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利益,而是未來利益,必須在違約方履行後獲得。
(2)期望。可得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當事人可以預見的損失。
(3)某些現實。雖然可獲得的利益不是合同訂立時可以實際享受的利益,但它們不是想象出來的。如果違約方沒有違約,它們就是非違約方可以獲得的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全額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這種損害賠償應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也稱為可預見性,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二)可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的時間;
(3)預見內容是違約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是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社會中普通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少傷害的原則。又稱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壹方違約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的損害部分承擔責任,違約方有權請求將可避免的損害部分從此時的損害賠償額中扣除。也就是說,減少損害被視為受害人的壹項義務,從而限制違約方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壹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求是:
(1)損害由違約方造成,受害人無過錯;
(2)受害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3)受害人的不當行為導致損害擴大。
4.盈虧平衡原則。也稱為損益分擔,是指當受害人基於損害的同壹原因獲得利益時,他應該從損害中扣除利益以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這是確定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壹規則,當違約行為不僅給受害者造成損害,而且還使受害者受益時,法院應判令違約方賠償所有損害和利益之間的差額,這是凈損失和實際損失,但這並不減輕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損益平衡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這壹原則應當得到認可。具體而言,違約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不是使其受益。因為同樣的違約行為不僅遭受損失,而且獲得利益,如果不扣除利益,將意味著受害人將從違約中受益,這與違約損害賠償的初衷和目的相違背。因此,必須采用盈虧平衡原則。
盈虧平衡原則的要素:
(1)違約金債務已經成立。這是先決條件。即只有在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需要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而損益平衡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範圍的因素。
②違約已造成損害和利益。也就是說,損害和收益是同壹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
5、責任抵銷原則。它是指根據債權人和債務人各自的責任確定責任範圍。《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平衡責任的原則。同時,應當明確的是,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中,責任抵銷是壹種形象的說法,並非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而是在確定各自責任的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抵銷原則的要素:
(1)雙方違約。即適用前提是雙方均有違約行為。這是客觀要求,只要客觀上存在違約行為,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2)雙方承擔相應責任。在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下,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6.商業欺詐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針對交易中的各種嚴重欺詐行為,特別是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而產生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二倍。”這在法律上確立了商業欺詐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三,違約金與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補償性責任的壹種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屬性。因此,損害賠償通常與實際損害賠償相結合,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賠償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即使沒有損害,也應該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以與賠償損失壹起使用。但在兩者都存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最高賠償責任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是合同未履行時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違約損害賠償的賠償原則,什麽是違約損害賠償以及違約損害賠償的主要原則,並介紹違約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3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