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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大學刑法(壹)形成性考核書有哪些答案?
刑法(1)作業1

第壹個問題:山本,女,42歲,日本國籍。馬某某,男,35歲,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

參考答案:參考教科書上關於刑法效力的範圍,也就是刑事管轄權。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凡走私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可卡因在這種情況下屬於壹種毒品。山本違反我國出入境管理制度,攜帶毒品入境,選擇綠色通道未向海關申報,意圖逃避海關監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和毒品走私犯罪;馬某帶錢收貨的行為屬於走私罪,構成走私毒品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任何犯罪行為或者結果只要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山本和馬的走私行為在中國境外開始,但在中國境內完成,屬於在中國境內犯罪。同時,山本雖是外國國民,但不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馬雖是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但其行為並未發生在香港地區,故其行為不屬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故適用我國刑法。對山本和馬的行為,應適用我國刑法關於走私毒品罪的規定予以處罰,毒品的數量應按查證屬實的數量計算,不考慮純度。並以此作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據。

第二個問題:王XX(男,17歲)與被害人陳XX (13歲)是鄰居,兩人壹直關系很好。壹天,王XX和弟弟去河邊洗澡。...

參考答案:王某的行為與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王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過失殺人罪。客觀上,王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王具有保護安全的特定義務,這是由王的第壹行為導致的,該行為將置於危險狀態。是兒童,王答應帶其到距河岸七米多的深水處遊泳,無疑將置於生命危險之中,因而產生了王對的特定保護義務。王有可能履行保護的特定義務而未能履行。王的不作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對象和客體,即的生命權。此外,王的不作為與的溺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從客觀上看,李的不作為構成犯罪。王主觀上有過失。作為壹個成年人,王應該已經預見到如果自己不陪他去保護或者把帶回岸邊。陳某很可能有溺水的危險。但由於疏忽大意,他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正是這種不負責任的疏忽導致了陳某的溺水死亡。因此,從主觀上看,王的行為存在過失。

刑法(1)作業2

問題1:趙,男,3月出生,1989,某校初壹學生。...

參考答案:趙在他人房屋旁焚燒草堆,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他的行為是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趙犯放火罪時不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犯罪主體成立條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例:李,男,45歲,農民。李×肖,男,15歲,李之子。壹天,李看見壹群農民在他家留下的山坡上砍樹當柴燒。...

參考答案:李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李知道山坡上人多,便帶著兒子從山上滾下石塊,造成他人死亡。李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采取放任態度,屬於故意(間接故意)殺人。

刑法(1)作業3

第壹個問題:王,女,33歲,經人介紹與唐結婚,因家庭瑣事投毒。...

參考答案:王的行為屬於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發生的犯罪中止。(回答問題時,要具體描述犯罪中止的含義和具體描述。)王以殺死唐某為目的,通過投毒完成故意殺人,故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其基於自己的意誌,迅速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並逃逸,有效阻止了既遂結果的發生,故其行為符合自動有效阻止犯罪發生的成立條件,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規定,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中止犯的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王的故意殺人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相當大的身體傷害。因此,對王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原則應當是減輕而不是免除處罰。

第二個問題:周,女,17歲;甘,女,16歲,李,13歲,孔,男,19歲,胡。

a,男,18歲。...

參考答案:周、甘、孔、胡均已滿16周歲,屬於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周某、甘某(詳細描述犯罪情節)出於同壹意圖,與* * *實施同壹犯罪行為。周屬於強奸罪的教唆犯,孔、胡直接實施了強奸罪,故屬於強奸犯的實行犯。周既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又有強奸罪,故數罪並罰。根據刑法規定,14以上不滿18的,應當從輕處罰,不滿18的,不適合死刑。周、甘犯罪時均在18以下,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

刑法(1)作業4

案例分析(每道小題50分)

問題1:病例:李,男,36歲。1998 11月,李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1年...

參考答案:李不構成累犯。我國刑法典規定的累犯可分為壹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壹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本案中,被告人李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緩刑期滿後,他又犯罪,被判三年徒刑。但他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刑罰,緩刑期滿後不再執行原刑罰,而不是刑罰已經執行,不符合累犯的條件。對於李的第二次故意傷害和盜竊行為,應當數罪並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宣判前壹人所犯數罪,應當先分別定罪。

刑,然後根據數罪並罰的原則決定刑罰的執行。

問題2:案情:王(男,26歲,無業)在家中盜竊。...

參考答案:法院判決錯誤。應當以搶劫罪判處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數元。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王先從家中盜竊2000余元,構成盜竊罪;後為抗拒抓捕,將李殺害,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條件,故應以搶劫罪對王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故應以搶劫罪判處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