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第三人參與民事訴訟
讓我們來看壹個案例:
原告徐訴稱,被告青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城陽區鎮某工業園區某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第三人孫謀作為工業園區企業的建設單位,是被告的項目經理。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徐某向被告提供勞務,被告欠原告勞務費65438+萬元,該勞務費由第三人孫謀發給原告。因借條上未加蓋被告公司公章,徐某起訴要求被告償還9.5萬元勞務費及所欠利息時,直接將孫某列為起訴狀第三人。
壹、第三人的概念和分類
第三人的概念: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雖然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見,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參與原被告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並對原被告之間有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全部或者部分獨立實體權利或者不主張獨立權利的第三人,是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多人。
在訴訟理論中,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參與的訴訟稱為參與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形成了本案與參與訴訟的合並審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糾紛時,往往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如果第三人不參加本案訴訟,將不利於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徹底、及時解決糾紛。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對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如果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因其未參加而啟動獨立的訴訟程序,不僅會浪費人力物力,還會延誤糾紛的徹底解決。同時,還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對同壹糾紛作出不壹致的判決,或因前案已執行終結審理後,對新立案案件的執行造成困難。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上述不良後果,徹底解決同壹標的物的相互關聯問題,賦予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而且,第三人參與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簡化訴訟程序。
②第三方的分類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辯護意見,對原被告的標的物享有獨立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處於與原告類似的法律地位,而本訴訟中的原被告處於與共同被告類似的訴訟地位。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該第三人對本案被告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對本案的處理結果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後果。它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幫助原告捍衛自己的利益並勝訴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幫助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本案被告的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1條、第81條規定: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並提出事實和理由;提議調解或和解;申請撤訴;提交證據;回應;申請回避;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上訴等。,本案第三人與原被告的權利義務基本壹致。但是,第三人作出這些權利主張的目的與原被告並不相同,而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與本案當事人基本相同。區別如下:(1)只有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時,第三人才可以提起上訴;(2)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3)無權變更或放棄請求;(4)無權申請回避。
第三,第三人如何參與訴訟?
現實生活中,許多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直接列舉第三人,這在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在起訴狀中直接列舉第三人剝奪了法院的審查權;有人認為第三人是起訴狀中直接當事人的權利,可以不經審查直接送達第三人。這壹糾紛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頒布實施才得以解決。本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的,視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因此,第三人參與訴訟,審查權仍在法院。第三人參加訴訟與本案原被告不同,應嚴格審查。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參加訴訟:
(1)原告已起訴至法院,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2)第三人所主張的請求權必須為本訴訟標的提出(但不得基於同壹法律關系);
(3)法院不能在第三人主動參加訴訟時追加第三人,否則將違反民事訴訟法中的“不訴不理原則”;
(4)第三人認為其對原被告知存在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是否具有請求權由法院最終決定)。
法院無權追加或者原被告無權申請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壹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成為當事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由此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參加訴訟:
(1)原告已起訴至法院,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2)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筆者認為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a .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b .被告申請追加第三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對於上訴的三種情況,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應進行初步審查。如果法院認為案件結果與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則同意其申請,否則法院可以決定不予追加,這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這壹權利而拖延訴訟。
(3)法院依職權增加第三人。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結果與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是否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應由法院根據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最終決定。
第四,完善第三人參與訴訟制度。
由於第三人制度具有經濟性和便利性的特點,實踐中列舉第三人參與訴訟的例子並不少見,而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對第三人訴訟權利的限制決定了第三人的訴訟地位不如作為另案被告有利。這樣,為了保護不應被列為第三人的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應嚴格依法完善第三人參與訴訟制度。
1.申請增加第三方應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齊全。申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的書面申請,其中應當列明追加第三人的基本情況、追加理由及相應的證據材料。
2.擬追加的第三人應當符合嚴格的條件。第三人應當滿足什麽樣的條件,法律並未在所有情況下都作出明確規定。如何認定第三人主要取決於法官對立法精神、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理解。筆者認為應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追加的第三人與原被告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在主體、權利義務和法律事實上具有牽連性;(2)追加的第三人是引起原被告之間糾紛的主要過錯方,不追加其參加訴訟就無法區分當事人之間的責任;(3)追加的第三人不參加訴訟,難以查明案件事實。
3.添加第三個人的操作程序。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後,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案件有必要追加的,應當及時追加,並以筆錄的形式告知原被告、被告,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同時,起訴狀、答辯狀和追加申請書應當送達擬追加的第三人。提交書面申請,但未說明追加理由,且未提供相關證據的,或者提供了相關證據,但經法院審查,追加的第三人與原被告、被告提起的訴訟無關,無需追加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