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有關規定
1.拘留權屬於公安機關,不屬於警察個人。
2.刑事拘留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的人。
3.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4.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
被拘留者必須關押在拘留中心。
6.偷偷抓人是不允許的
1.拘留權屬於公安機關,不屬於警察個人。
拘留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嚴格控制。辦案民警和派出所沒有拘留權。只有縣級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權。《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證明應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負責人(公安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的簽名。
警察無權決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機構也無權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壹般來說,檢察院和法院都不用,所以檢察院和法院沒有拘留權。在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或者法院認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時,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行使居留權。
2.刑事拘留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的人。
拘留是為逮捕做準備,不能對現行犯和不具備逮捕條件的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人員,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不得對證人采取拘留措施。
3.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上的緊急情況只有七種,後面沒有“等”字,也沒有全包條款。也就是說,除了這七種情況,其他情況都不能成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4.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
批準逮捕公民的權力屬於檢察院。對於應當逮捕而申請批準逮捕的人,拘留只是壹種臨時措施。
“暫時”多久?正確答案是——三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權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
拘留三天以上的必須有特殊情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什麽是特殊情況。壹般理解為正在調查取證,尚未取證。
拘留期的延長需要公安局長的批準。沒有必要延長4天。公安局只能批準延長1和2天,最長不能超過4天。
1979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代表委員們認識到,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3-7天內無法調查取證,於是增加了壹項“對流竄作案、合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天”。
警察局長批準將拘留期限延長至30人,僅限於三種情況:逃跑犯罪、團夥犯罪和多次犯罪。
無論如何,如果到30日還沒有取得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必須放人。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逮捕並報檢察院批準,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在等待檢察院批準期間,被拘留者將繼續被拘留。
根據上述規定,刑事拘留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等待逮捕時間不得超過7日。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被拘留者必須關押在拘留中心。
刑訊逼供等野蠻行為大多發生在看守所之外。
今天看了壹些報道,重慶嚴打期間,被關押在嚴打基地的人把進看守所當成了天堂。
今年生效的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壹條新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
辦案民警無權將被拘留人帶出看守所。羈押期間,辦案民警必須在看守所訊問被羈押人。看守所有自己的醫生和檢察官進駐看守所。被拘留者在提審前沒有受傷,但提審後受傷了。看守所拒絕接收他們,將拘留提審他們的警察。這是對警察以拘留為名刑訊逼供的有效制約。
6.偷偷抓人是不允許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將拘留的理由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除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阻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嫌疑人時,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通知其家屬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