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壹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壹種常見的糾紛類型,在我國解決此類糾紛有壹定的法律依據和註意事項。那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有哪些?下面,我將為您帶來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發市【2004】14號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543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於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實際施工中無資質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復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明示或者通過行為表明合同的主要義務未履行;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經發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因壹方違約而導致合同終止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①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誤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該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限應當延長。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工程價款部分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自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2)建設工程未交付的,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的範圍無法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當事人。發包人僅對實際施工人在未付工程價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擔保人和建築物所有人或雇主對建築物的損壞都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房地產糾紛屬於專屬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也屬於專屬管轄。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案由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②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⑶施工合同糾紛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五)建設工程分包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建設合同糾紛

(9)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過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無效。以上是為您整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壹)?全文。如果您對建築工程仍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