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逃稅的行為。如果妳發現別人有偷稅漏稅的行為,妳可以舉報,舉報屬實後,妳可以從稅務機關獲得獎勵。它還有壹套具體的獎勵政策。那麽,舉報偷稅漏稅的獎勵制度是怎樣的呢?邊肖網為您查詢了相關內容如下。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壹條為鼓勵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所列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第三條稅務機關對向稅務機關實名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貢獻給予獎勵。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獎勵:(壹)匿名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明其真實身份的;(二)檢舉人不能提供有關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三)報告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依據的;(四)檢察官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五)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已被稅務機關發現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調查的;(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舉報前已向稅務機關舉報其稅收違法行為的;(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得稅收違法行為信息的;(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第四條國家稅務局系統舉報獎勵資金從財政部撥付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資金中據實列支,地方稅務局系統舉報獎勵資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撥付同級地方稅務局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資金中據實列支。舉報獎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舉報獎勵資金由稽查局和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支付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於次年3月底前編制獎勵資金使用年度報告並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報告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並通知同級財政廳(局)。第六條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查處並依法征收入庫後,根據本案件的舉報時限、舉報材料提供的線索和證據的詳細程度、舉報內容與核實內容的壹致性以及征收入庫的稅款數額, 將按照以下標準計算並向本案起訴人發放獎金:(壹)稅款入庫金額6543.8億元以上的,發放65438萬元以下的獎金; (2)入庫征收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6543.8+0億元以下的,給予6萬元以下獎金;(3)入庫征收稅額在654.38+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4萬元以下獎金;(4)入庫征收稅額在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的,給予2萬元以下獎金;(5)入庫征收稅額在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給予654.38+0萬元以下獎金;(六)入庫稅款少於654.38+0萬元,獎金少於5000元。第七條被調查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或其他多繳應退稅款,應視為已入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證處理後無應納稅款的,獎金按入庫罰款數額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發放。被執行人破產或者出現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終止執行情形,致使稅款或者罰款無法足額收繳的,獎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入庫稅款或者罰款的數額計算。第八條舉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按照虛開發票所填稅額計算發放獎金。第九條凡舉報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壹)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5438+萬份以上的,給予65438+萬元以下獎金;(2)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但不足1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獎金;(三)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滿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獎金;(4)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發票65438+萬張以上不滿3000張的,給予2萬元以下獎金;(5)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給予1000元以下獎金;(6)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少於6543.8萬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獎金;發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發票的,最高給予5萬元獎金;申報獎金的具體數額標準和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第十條舉報非法印制、出借、倒賣、變造、偽造完稅憑證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壹)非法印制、出借、倒賣、變造、偽造完稅憑證6543.8萬張以上或者票面稅額50萬元以上的,獎勵654.38萬元以下獎金;(二)發現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偽造的完稅憑證50張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或者票面納稅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獎金;(3)發現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偽造的完稅憑證不滿50張,或者票面納稅額不滿20萬元的,給予2000元以下獎金。第十壹條被指控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被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查處的,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稅款入庫總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算,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自行征收入庫。按比例分享獎金數額,並分別支付;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計算分配的舉報獎金總額不超過65438+萬元。第十二條同壹案件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兩項及以上獎勵標準的,舉報獎金數額分別計算,但舉報獎金總額不得超過654.38+萬元。第十三條同壹稅收違法行為被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獎勵第壹檢舉人。申報順序以主管調查的稅務機關受理申報的登記時間為準。第壹檢察官以外的其他檢察官提供的證據對認定稅收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計算並支付給前兩款規定的舉報人的獎金總額不得超過65438+萬元。第十四條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舉報獎金。舉報獎金由負責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支付。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對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將稅款或者罰款收繳入庫後,稅收違法行為舉報中心根據舉報人的書面申請和貢獻情況,制作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核後, 向舉報人發放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並通知其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審批表》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保密。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填寫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財務憑證,從金融機構領取舉報獎金。財務憑證僅註明案號、案件名稱、被控告人姓名、控告獎金數額及批準人、收款人簽名,未填寫控告內容及控告人身份、姓名。第十六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獎。檢察官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金。聯合舉報同壹稅收違法行為的,獎金由第壹署名人收取,並與其他署名人協商分配。第十七條檢舉人或者聯名舉報第壹簽名人不能親自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領取;代理人應持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辦理獎金領取手續。檢察官為單位的,可以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為領取獎金,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第十八條舉報人或代理人領取獎金時,應在《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金專用支付憑證》上簽名,並註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和發放單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專用憑證》和《委托人委托書》由稅收違法行為舉報中心作為保密文件保管。第十九條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要求,向其簡要告知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但不得向其告知舉報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向其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及相關案件材料。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查處前,稅務機關不得將具體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舉報獎金的發放。因失職瀆職騙取獎金的,除追回獎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和宣傳應當事先征得舉報人的書面同意。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廳(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審批表》、《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財務憑證》和《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金專用憑證》的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998 12 15發布《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如果您對舉報偷稅漏稅有任何疑問,我建議您點擊在線咨詢系統,與我們的律師壹對壹溝通。
法律客觀性:
《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六條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三)根據舉報本案件的期限、舉報材料提供的線索和證據的詳細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的壹致性、入庫稅款數額,入庫稅款數額在654.38+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向本案檢察官獎勵4萬元。(4)入庫征收稅額在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的,給予2萬元以下獎金;(5)入庫征收稅額在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給予654.38+0萬元以下獎金;(六)入庫稅款少於654.38+0萬元,獎金少於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