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雖然在秦朝受到了嚴厲的壓制,但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它已經成為貫穿整個封建社會的統治思想。它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人際關系、社會關系、法律等各個領域。
我來介紹壹下北魏法律儒學的具體情況。眾所周知,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壹個社會大動蕩大發展的時期,當時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當我們研究這壹時期的法律儒學時,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學在法律領域的逐漸滲透,進而對整個封建社會的法律儒學化進程有壹點全面的研究。
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漸滲透到法律領域,改造和主導法律,使之發生“質”的變化。縱觀中國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實際上是中國封建社會早期法制演變的主要內容。這壹過程始於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止於開元《永惠律》的頒布,其間經歷了、晉、北魏、北齊統治者的不斷推進。如果仔細梳理這壹過程,不難發現,隋唐時期很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其實都是從北魏開始的,或者說北魏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的倫理道德,以至於壹直沿用到隋唐。但北魏在與胡族進入中原時,既面臨遊牧文明與農耕文明差異帶來的沖突與選擇,又不熟悉中國國情,缺乏以治國平天下的文化理念和魔力。而集中總結秦漢魏晉南朝封建法制的眾多成果並加以創造性發展,僅用了壹百多年的時間,既滿足了當時現實政治鬥爭的需要,也為隋唐法制的完善和成熟提供了條件和基礎。這些成就為北魏的儒家法律體系做出了貢獻。可以說,沒有北魏法制的遺風和唐代的新風尚,就不會出現被視為中國法制代表作的《唐律》,而這正是儒家法制在北魏的重要地位。
北魏儒家法律制度處於這樣壹個地位,以至於學術界忽視了對它的研究。在討論法律儒學的問題時,焦點往往集中在漢代或隋唐。即使提到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儒學,也只是教科書式的探討,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尤其是在討論魏晉南北朝合法化的過程中,基本是把兩晉南北朝作為壹個整體來描述,缺乏對具體問題的具體分析,未能認識到北朝作為遊牧民族,在中原合法化的過程中有著不同尋常的艱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響時,基本上只討論了法制儒學完成後對中國法制和中國封建社會的影響,而不清楚北魏對中國法制的影響和南北朝對中國法制的影響哪個更重要,更不要說法制儒學化過程中對特定時期、特定民族、特定政權的影響了。這種大漢族主義傾向的學術思維給法制儒學學科研究帶來了諸多缺陷。
個人認為,漢唐等漢族政權合法化固然重要,但少數民族的合法化也絕不可忽視,這是研究北魏合法化的重要前提。作為遊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權,能夠迅速適應農耕民族的生產方式、社會組織和觀念意識,本身就已經很有成就。而拓跋鮮卑從沒有儒家觀念的原始習慣法出發,脫胎換骨。在短短百余年間,他實際上完成了法制的儒學化,開創了“北優於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動了整個封建法制的基本完成,並為繁榮的隋唐所繼承。這太神奇了。從這壹點來看,北魏的儒家法律制度更值得我們研究。因此,研究中國儒家法律制度是壹項重要內容,對中國法律制度和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大有裨益。
北魏時期戰亂人禍,社會動蕩,政治制度多變無序,史籍混亂,法典失傳已久,使得北魏儒家法制研究困難重重。此外,學術界習慣於忽視少數政治權力的法律制度。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作品並不多。鄧貽琦先生在《北朝法制研究》壹書中首次對北朝法制提出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北朝法制進行了詳細的考證和深入的探討。自然,他從宏觀的角度描述了北朝儒家法制的概況,但並沒有詳細闡述。李先生的《北朝禮記法制研究》從“禮制”的角度提到了北朝法制的儒學化,但畢竟不是系統的研究,顯得零散。其他涉及這方面的著作和論文,要麽是把南北朝作為壹個整體來研究,要麽是教科書式的討論,都缺乏系統的論證。
在這壹研究領域,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尤其值得壹提。在書的最後壹部分,屈先生專門研究了中國封建法制的儒家思想。他指出,漢初法制的儒家化受到條文的制約,只能在釋法、引經據典定獄方面下功夫。曹魏以後,每壹個新王朝都有儒家官員利用法律修改法律的機會,並試圖將儒家倫理與法律融合,直到法律完全被儒家統治。這壹程序的完成是在北朝,而北魏的造法尤為關鍵。屈先生認為北魏帶胡族入中原,因其治國人才匱乏,不熟悉中國國情,又想爭取漢人支持,故不得不舉中原士紳之才。崔浩、高雲等“典型的儒家人物”進入朝鮮輔政,將禮引入法律以實現其野心。因此,北魏的法律儒學“不是局部的、小規模的”,而是“徹底的、系統的”。因此,“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可以說始於魏晉,隋唐采納後成為中國法律的正統”。屈先生從整個封建社會儒學的宏觀角度,描述了北魏儒學法制的概況,具有基礎性意義,值得我們借鑒。
如前所述,學術界往往把魏晉南北朝作為壹個整體來討論中國封建法制的儒學化進程,這就導致了很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試圖從特定時期和政權入手,深入了解、分析和還原史料,探討北魏政權是如何從原始習慣法中迅速實現封建法制的儒學化,並直接推動了中國封建法制儒學化的完成。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是北魏儒家法制進程中的壹個轉折點。在孝文帝法制改革之前,北魏的法制有儒家化的傾向,但只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層,沒有深入到其本質,所以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的法制改革重視倫理道德,將禮儀引入法律,導致儒家文化迅速滲透到法律領域,發生劇烈變化,從而基本確定了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風格。此後,儒家思想滲透到社會各個層面,歷代君主全面深入地推進禮法結合,頒布了比較完善細致的元始法,基本完成了北魏儒家法制的進程。可見,孝文帝的法律改革是北魏儒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本文以孝文帝的法律改革為切入點,運用歷史分析的方法,首先探討孝文帝法律改革的歷史依據,然後分析孝文帝法律改革的具體措施和影響,並探討後續君主如何繼續推進禮法結合,基本完成北魏儒家法律體系。最後,本文對其歷史地位進行了評價,使北魏儒家法律體系得到全方位、多層面、立體化的展示。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對中國社會乃至現代社會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的執法必須嚴肅、公正、無私。誰違反憲法和法律,誰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壹些與憲法規定相悖的現象:違法行為與犯罪事實相同,由於犯罪人身份不同,處罰卻大相徑庭。
“無訟”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思想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所以孔子作為儒家思想的創始人,不能不滲透到傳統法律思想中去,其中“無訟”思想就是這樣壹個具有兩面性的例子。壹方面,“無訟”思想與今天的“以德治國”有壹些相似之處。此外,儒家主張維護和諧的人際關系,通過調解解決社會糾紛,也是合理的。但另壹方面也否定了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必要性。從司法制度上看,訴訟是實現依法治國基本原則的重要保障,但儒家的無訟思想將許多糾紛排除在管轄範圍之外,這就給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會使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約。
“仁政”思想的影響。自傳統法律儒家化以來,“仁政”思想也登上了歷史舞臺。“仁政”思想中有很多地方值得今天借鑒。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政治家必須善待人民。他說:“仁大過愛民。”儒家思想中關於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和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其中,“孝”、“仁”等道德標準仍應是現代人遵循的。無論什麽時代歷史發展,尊老、敬人、重諾、守信等美德都將是衡量壹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參考《中國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