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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內部審計規定(201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相關經濟活動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改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第四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

單位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管理第五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符合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 *規模較大或下屬單位管理和使用政府資金、社會公共資金的情況。;

(二)地方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

(三)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型企業;

(四)其他依法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應當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部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六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價。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設立首席審計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根據需要,經依法批準,可以設立審計長。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並向本單位黨組織報告重大問題。根據工作需要,單位黨組織可以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內部審計工作。第八條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進行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九條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所購買社會審計服務的質量監督,並對所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第三章職責權限第十條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滿足上級和同級黨委、政府以及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

(二)支持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的經費和條件;

(3)支持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培訓教育條件,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結構合理;

(四)運用內部審計成果,促進審計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內部審計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計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的情況;

(二)審計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大措施和重要項目;

(三)審計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年度經營計劃執行情況;

(四)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物資和服務采購、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以及重大投資活動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經濟管理和效益、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八)會同本單位有關部門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九)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單位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辦理審計機關委托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審計事項;

(十壹)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事項;

(十二)單位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履行職責、制度建設、重大決策、行政執法、權力制約和矛盾化解等法治建設納入內部審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