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2 B:第壹個關於所得稅的全面稅收協定是奧匈帝國和普魯士王國於21,899年6月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該協定首次提出,房地產收入、抵押貸款利息收入、常駐代表機構收入和個人服務收入可以由收入來源國征稅,其他類型的收入可以由居住國征稅。
3 A答:icc國際仲裁院成立於1923,是國際商會下屬的國際常設調解仲裁機構。Icc國際仲裁院是壹個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總部設在巴黎。仲裁法院的成員獨立於其他國家和地區行事。
4 D答案:居住國采取的措施包括:減少來自國外的股息和紅利的所得稅。比如法國;允許國內母公司和國外子公司合並納稅。比如英國。間接抵免適用於外國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如德國、日本、加拿大等國的國內稅法。然而,目前中國僅對來自外國的股息預扣外國所得稅適用直接抵免,對母子公司之間的間接抵免缺乏明確規定,雙重征稅的抵免不徹底,這使得中國法人從外國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仍遭受經濟國際雙重征稅,導致不同海外經營的不平衡。
5 C答: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答:稅收非歧視,也稱為防止稅收歧視,是指壹締約國國民在另壹締約國境內承擔的稅收或相關稅收條件不應不同於或重於另壹締約國國民在相同情況下承擔的稅收或相關稅收條件。這實際上是國民待遇原則在稅收領域的體現。
7 B答:中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立法制度受大陸法系影響明顯,判例尚未成為直接適用的法律淵源。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往往構成重要的法律淵源,發達國家在法學教育中普遍采用案例教學。
8 C答:國籍是個人與征稅國之間的壹種特殊法律關系。通常,人們可以通過這種身份來確定個人所管轄的法律及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目前,只有美國、墨西哥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采用國籍來確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采用國籍標準來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無論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是否存在實際的經濟利益關系。這種做法必然導致各國稅收管轄權的尖銳沖突,使國際稅收關系日益復雜。
9答:1)禁酒法。壹些國家禁止與低稅收國家或避稅天堂簽署雙邊稅收協議,以防止跨國投資者利用稅收差異建立輸電公司。列支敦士登、摩納哥、巴哈馬等著名避稅天堂被多國列入禁止協議。
2)排除法將在締約國另壹方被征收低稅的居民公司排除在協定享受優惠待遇的範圍之外。
3)透視法。稅收優惠的受益人不僅取決於公司是否為締約國居民,還取決於公司股息的最終受益人是否為締約國居民。
4)稅法。跨國納稅人在壹締約國獲得的稅收優惠必須以其在另壹締約國的稅收為基礎,以避免國際雙重稅收優惠。
5)渠道法。明確規定當壹締約國居民公司的股權由第三國公司控制時,不得享受協定規定的稅收優惠,防止非締約國的跨國納稅人在締約國設立輸電公司。
6)真正的法律。規定該協議不適用於股息、利息等的收付。,這些只是為了協議的利益,而不是為了真正的商業運作。
10答:仲裁是比訴訟更溫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雙方都可以讓中間人澄清是非。仲裁和調解都是在第三方介入下解決糾紛的民間方法。但仲裁比調解更有力。
11 D答案:國際雙重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的焦點。壹般來說,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在同壹納稅期內對同壹納稅人和同壹征稅對象征稅。
12 D答案:國際避稅是納稅人以不違法的形式減少或逃避其對跨境稅收的納稅義務的行為。
13答:當非居民國家的稅率高於居民國家的稅率時,跨國納稅人不僅可以在居民國家獲得在國外繳納的全部稅款,還可以洗去跨國納稅人在居民國家的部分納稅義務,使納稅人將稅負從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國家,從而損害居民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在少數國家簽署的國際稅收協定中采用完全抵免法。
14 C答:根據中國加入《公約》時所作的對等保留聲明,《公約》適用於承認和執行在另壹締約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公約》與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不同規定,則以《公約》的規定為準。在非締約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標的的執行;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 C答:稅收優惠抵免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而是為了配合資本輸入國的稅收優惠政策。
夥計,妳從哪兒弄來的整個問題?它花費了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