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外商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提出我國經貿法律法規之間以及我國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提出流通體制改革的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務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
(三)制定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資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制定規範市場經營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引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服務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節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職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情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節,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和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和技術目錄》,制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與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制定和實施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和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依法監督國家技術進口、設備進口和限制技術出口工作,依法簽發防擴散等涉及國家安全的進出口許可證。
(八)牽頭起草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九)擬訂我國多雙邊(包括區域和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多邊和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實施,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貿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家(地區)間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中國政府牽頭承辦我國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
(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職責,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和協調產業安全應對,應對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十壹)對外商在華投資進行宏觀指導,制定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批準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批準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和法律規定的重大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指導外商投資企業招商引資和審批工作,規範外商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制定和實施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制定中國公民境外就業管理政策,牽頭開展境外勞務人員和境外從業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制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批準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十三)負責援外工作,制定和實施援外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制定援外計劃,確定援外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援外性質的資金使用,管理對華無償援助、贈款等多邊和雙邊發展合作業務(不含金融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華贈款)。
(十四)牽頭制定和實施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經貿規劃和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臺灣省授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大陸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務聯絡機制,組織實施對臺直接貿易,處理多邊和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五)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應對國外反壟斷,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六)指導中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處、駐外經貿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和人員選拔;聯系國際多邊駐華經貿機構和外國駐華公務機構。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