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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

1989 65438+2月26日

章節名稱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章節名稱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

為了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和經濟因素。

人工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和森林。

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化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城市

城市和村莊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範圍。

其他水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是和諧的。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科學教育,加強環境保護科學。

技術研發,提高環境保護科技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

知識。

第六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汙染和破壞的權利。

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全國環境保護工作。

1.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統壹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

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環境法律的規定。

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有關法律對資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

,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務院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

經濟和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

客觀上,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了規定。

項目可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本地汙染

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經有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區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規定。

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壹條國務院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則。

範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了監測網絡,加強環境監測和管理。國務院和省裏,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環境報表。

情況通報。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部門對其管轄範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制定環境保護計劃,並計算

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汙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

護理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以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為依據。

影響評價、防治措施,由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按規定程序上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後,規劃部門方可批準。

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法

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實地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

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負責。

人民政府應當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作出決定。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地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

改善環境質量的措施。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域、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具有

具有重大科學和文化價值的地質結構、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度

對泉水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應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亂砍亂伐。

破壞

第十八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不

不得不建設汙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其他設施的建設不得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

規定的排放標準。建成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防止土壤汙染。

土地沙漠化、鹽堿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沈降和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

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衡現象的發生和發展,以及種植業的推廣。

綜合防治病蟲害,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

保護。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

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保護植被和水源。

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建設。

第四章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

納入規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生產、施工或安全事故

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活動。

噪聲、振動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使用資本金。

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低的設備和技術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合成。

利用技術和汙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的汙染防治,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取得

使用。

防治汙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

必須征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

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

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並負責治理。水汙染預防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收取的超標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九條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額

治理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城市、縣或城市和縣以下的人。

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治理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受到限制

治理企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壹條汙染是由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名單。

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

原因。

可能發生重大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保護中

當居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汙染威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有毒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汙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設備轉移到無汙染的地方。

使用具有預防和控制染色能力的裝置。

章節名稱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依法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

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壹)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環境監督的人員的。

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情況的。

出院申報項目。

未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五)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的。

供使用。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審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怠於防禦的。

汙染治理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該部門責令其重新安裝並使用,並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部門。

門根據造成的危害後果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在所在單位或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限期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排汙費外,還可以根據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

,或責令停業或倒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或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決定;責令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停止。

行業停辦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決定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聚會

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聚會超過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予以處罰。

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壹條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消除危害,並對直接受

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銀行解決。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當...的時候

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訴。

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在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後,仍然無法避免。

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除責任。

第四十二條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

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礦產、漁業。

破壞工業、野生動物和其他資源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責。

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

條約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在中文文本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