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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協議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後果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建議咨詢當地法律援助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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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資和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工資應該每月足額發放。

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扣除工資不得超過20%,扣除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時間分為三種:標準工作時間、綜合工作時間和不定時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五天八小時;加班就是加班,加班工資是周壹到周五1.5倍,周六周日2倍,國家法定節假日3倍。綜合工作時間:總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時間相同,但可以每天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然後集中休假。加班費都是1.5倍,國家法定節假日是3倍。顧名思義,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並不固定,但審批非常嚴格。

企業在安排員工加班時應堅持自願和不損害員工健康的原則。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或脅迫員工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違反本條例的加班。

下班後加班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個員工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企業確需每名職工每月加班48小時以上的,應當征得職工和企業工會同意,並報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員工加班後有權要求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企業違反規定安排員工加班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應得的加班工資。

公司未在壹個月內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機關和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 lt& lt《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 gt

第三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籌集;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基金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共同籌集,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1)養老保險基金:用人單位繳費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生活費之和的壹定比例(壹定時間調整為繳費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勞動者按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分別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

(2)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包括職業中毒)發生的頻率,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

(三)失業保險基金:按每人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

(四)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比例另行制定。

不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社會上每個人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

第十壹條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行政或事業費中開支;勞動者從其個人工資收入中扣繳。

第十四條關閉企業應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壹次性支付退休人員和殘疾職工五年的生活費、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費。

第二十條勞動者合理流動到其他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當自勞動者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轉移手續;如果不能轉移,將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儲存和保存,並在員工退休時按規定支付給員工,或由員工本人申請壹次性提取屬於他的養老保險費。

第四章保險福利

第二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壹)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並按照規定辦理退休養老手續;

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前,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下同);

(二)傷殘、患病,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提前退休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工作,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辦理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手續。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因工死亡的;

(二)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因工致殘,並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

(三)其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二十五條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因工死亡喪葬費、壹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因工傷殘醫療期間的醫療費、壹次性傷殘賠償金、傷殘撫恤金、離職後的退休費。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解散的;

(三)用人單位因撤銷、歇業或者停業被辭退的;

(四)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被依法除名或者解聘的;

其他規定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第二十七條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喪葬費。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費用壹次可享受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八條職工患病或者受傷時,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分為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和個人賬戶。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統壹管理,集中調劑使用。主要用於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

單位醫療保險轉移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管理。主要用於職工及其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

個人賬戶資金從員工工資收入中扣繳,歸員工個人所有,用於員工生病就醫時支付的醫療費用。當個人賬戶基金超支且本人確有困難時,可向用人單位申請醫保調節基金補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按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規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勞動行政部門將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除責令立即補繳外,處以應繳社會保險基金壹至三倍的罰款,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