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用。
計算概述
1,醫療費=醫療費醫療費住院費
2、誤工費=每月損失的收入x誤工費。
3、護理費=交通事故中同等護理服務等級的護士工資標準×護理天數。
4、營養費=營養費標準根據傷情確定*天數。
5.住院夥食補助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50元/天)×住院天數。
6 .傷殘賠償金=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7.被扶養人生活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扶養年限。
8.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9.此外,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車輛停運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
二、人體輕傷的認定標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法醫學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司法鑒定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標準,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輕傷是指因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但不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
第三條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主要損害和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進行全面分析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由法醫或者具有法醫專門知識的人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任命或委托擔任主任醫師以上職務。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查閱案卷、病歷和現場勘驗,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使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頭頸部損傷
第五帽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為20平方厘米(兒童為10平方厘米);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為10 cm2(兒童為5 cm2)。
第六條頭皮銳器傷累計長度為8厘米,兒童頭皮銳器傷累計長度為6厘米。鈍性創傷的累積長度為6厘米,兒童的累積長度為4厘米。
第7條-簡單骨折。
第八條確認顱腦損傷是暫時性意識障礙和對近期事件的遺忘。
第九眼外傷
(1)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②單純眼眶骨折;(3)淚器部分損傷和功能障礙;
(4)影響面容或功能的眼球結構損害;
(5)因傷致視力障礙,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7(較傷前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5(較傷前下降0.3以上);原單眼視力低下,傷後視力下降壹級。
輕度視野缺損;
(6)外傷性斜視。
第十鼻損傷
(1)鼻骨粉碎性或線狀骨折伴明顯移位;
(二)鼻部損傷明顯影響鼻部形狀或功能。
第十壹耳損傷
(1)耳廓損傷導致明顯變形;壹個耳廓缺損占單耳的10%,或兩個耳廓缺損累計占單耳的15%;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所致外耳道狹窄;
(4)耳部損傷導致單耳聽力損失465,438+0 dB,雙耳聽力損失30 dB。
第十二次口腔損傷
(a)口腔損傷影響面部、發音或進食;
(2)兩顆以上牙齒缺失或折斷;
(3)口腔組織器官受損,影響語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涎腺損傷伴功能障礙。
第十三顴骨骨折或上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導致的張口度(上下門牙之間的距離)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面長度為3.5厘米(兒童為3厘米),或創面累計長度為5厘米(兒童為4厘米)或頜面部貫通傷。
第十五條面部外傷,有明顯疤痕,單處疤痕長度達3厘米或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個面積2平方厘米或累計面積3平方厘米;影響面部的色素變化了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導致部分面癱,影響面容和功能。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傷口長度為5厘米或累計傷口長度為8厘米。
不符合前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處頸部損傷有窒息跡象。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損害甲狀腺、咽喉、氣管或食管。
第三章身體傷害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全身表面積的6%以上。
第二十壹條四肢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為65438±00厘米(兒童為8厘米)或創口累計總長度為65438±05厘米(兒童為65438±02厘米);感覺神經、血管和肌腱受損,影響功能。
第二十二條創傷性皮膚缺損需要植皮。
第23條手部受傷
(1)1指粉碎性骨折或2指線性骨折;
(2)缺少半個指節;
(3)損傷後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側方不穩;
(4)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完全掌骨骨折。
第二十四腳受傷
(1)指骨骨折2例;
(2)腳趾關節缺失;
(3)兩跖骨骨折;跗骨、距骨和跟骨骨折;腳踝骨折或跖骨脫位。除了撕脫性骨折。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肢體軟組織損傷後肢體主要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瘢痕攣縮等導致的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軀幹及會陰損傷
第27例軀幹軟組織挫傷與第20例進行比較。
第28條軀幹傷口按第21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軀幹貫通傷未傷及內臟或重要血管、神經。
第三十條胸部損傷致氣胸、血胸或單純皮下氣腫,無呼吸困難。
第三十壹條胸部有壓迫和窒息的跡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單純線形肋骨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致壹側乳房明顯變形或部分喪失;乳房壹側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認為胃、腸、肝、脾或胰腺挫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紅細胞鏡檢》:10/高倍視野)持續兩周以上。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10平方厘米(兒童酌情處理)或血腫兩周內不能完全吸收。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引起的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和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及鞘膜積液;壹側睪丸脫位、扭曲或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傷口長度為2厘米;傷口的長度為1厘米。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肛管狹窄。
第四十壹條陰道裂傷、子宮或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孕婦因受傷不可避免地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脫位;創傷性椎間盤突出;創傷性脊髓功能可在短時間內恢復。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傷害
第45條燒傷和燙傷
(A)燒傷占據體表面積
超過5%的第二學位(超過3%的兒童);
二年級以上2%(1%以上的兒童);
3度以上0.1%。
(2)頭、手、會陰燒傷二次以上,影響外觀、外形或活動功能。
(3)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伴有意識障礙或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外傷引起的異物留在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和出血在休克前都有癥狀和體征。
第50條多發軟組織挫傷比照第20條。
第51條:多處軟組織損傷與第21條進行比較。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化學和生物損傷,造成人體組織器官輕微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的,適用本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未達到該標準的各類傷害不能簡單附加為輕傷。如果有三種傷害接近這個標準,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五十四條本標準中規定的各類數據“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五條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他人健康的司法鑒定。
綜上所述,如果您遇到因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您必須確保傷者的安全,不要在飲酒時駕駛,即使傷者造成輕傷,您也應該進行賠償。賠償項目有相應的標準,不得低於我國規定的交通事故賠償最低標準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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