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是指與公民密不可分的、沒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未成年人作為公民的壹部分,享有下列人身權利:
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兩個部分:生命權和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對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起訴,直至訴諸法律。
2.姓名權
未成年人在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後,有權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3.右側肖像。
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其外貌特征的個人形象的專有權。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通過使用肖像獲得精神和財產利益;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書面同意,允許他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未成年人有權獲得適當報酬;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損毀、侮辱、汙損未成年人肖像。
4.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列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重視和保護。
5.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未成年人有權獲得政府、社會團體和單位的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維護自己的榮譽。未成年人的榮譽權不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未成年人被授予的榮譽稱號。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歪曲事實、造謠誹謗、侵害未成年人名譽權的行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請求賠償。
6.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對公眾保守個人生活秘密、禁止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未成年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其身心健康不受傷害,《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該法還規定: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7.監護權
未成年人出生後有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的權利。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支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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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
第四十三條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第四十八條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壹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和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