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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醫師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促進健康中國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第三條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發揚尊重和關愛生命、挽救生命、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規範,提高業務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醫生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生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國務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醫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醫師管理工作。第五條每年8月6日+9日為中國醫師節。

對在醫療衛生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各級人民政府要關心關愛醫生,弘揚先進事跡,加強專業培訓,支持創新,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設置、評聘制度,將職業道德、專業實踐能力和工作業績作為重要條件,科學設置相關評聘標準。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學會及其他相關行業組織和專業學術團體。

醫師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師執業規範,維護醫師合法權益,並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第二章考試與註冊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壹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二年。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壹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第十壹條。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行醫取得專門知識的,經考試合格,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委托的中醫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已獲得醫學技能專長的,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和相應的資格證書。

本條規定的相關考核評價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發布。第十二條經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發給醫師資格證書。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註冊。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在本機構內集體為申請人辦理註冊手續。

除依照本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外,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準予註冊,將註冊信息錄入國家信息平臺,並頒發醫師執業證書。

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師執業註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室、中西醫結合科室或者其他臨床科室執業。

通過相關專業培訓和考試的醫生可以增加執業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執業範圍的資格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技術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西醫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技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