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蔣女士提起訴訟,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cyfg/XFZQYBHf.htm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經過勸說。蔣女士繼續購物,並在收銀臺付款。此時,商場是否盡到保護顧客的義務。隨後,小張突然沖上前去襲擊蔣女士。商場是否存在疏忽?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此起訴商場未盡到註意義務。
因此,我個人認為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兩者都可以起訴。而不是只起訴壹方。
3.請介紹壹下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的聯系和區別。分析本案涉及何種糾紛及原因。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
①在構成要件上。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壹般采用過錯責任,只有產品、危險、環境汙染、相鄰關系等責任才屬於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如果侵權責任是訴訟的原因,則需要證明對方有過錯。此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損害後果的存在為基礎,由其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基礎。與違約和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外,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基礎。
(2)關於賠償範圍。違約賠償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所受到的損失,壹般只包括直接損失。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他人非法死亡,賠償範圍可以擴大到死者的被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用。
③在責任承擔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賠償損失等財產責任,也包括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和支付違約金。
(4)在免責條件方面。除法定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自己不承擔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理由只能是合法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事先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5)對第三方的責任不同。在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先向債權人負責,然後再向第三人追償。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只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侵權糾紛,因蔣女士購買水餃雖與商場系合同關系,但雙方在合同範圍內未發生糾紛,小張突然沖上前攻擊蔣女士,致蔣女士受傷入院,屬於商場員工侵犯顧客人身權利的行為。顯然,雙方之間存在侵權糾紛,並非合同糾紛。
4.請概述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
首先,如果商場被起訴,案件的焦點在於,在姜女士與速凍櫃臺女店員小張發生爭執後,商場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註意義務,以防止商場內的侵權行為加劇,導致顧客的人身安全受到損害。本案中,糾紛被說服後,姜女士繼續購物並在收銀臺付款。此時,商場是否應該派保安或其他工作人員阻止小張繼續攻擊蔣女士。
第二,如果小張被起訴,案件的焦點在於誰對糾紛承擔主要或全部過錯。如果被侵權人(蔣女士)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小張)的責任。但小張侵害蔣女士的事實和傷害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不太可能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5.6.7.妳已經寫好了,我就不解釋了。
8.妳應該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小張和蔣女士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列出所涉及的法律條款。
這個問題的題目應該是錯的。小張與江女士之間不能存在雇傭關系,但小張與商場之間可以存在雇傭關系或勞動關系。
9.請在法庭辯論期間為小張起草壹份書面意見。
辯論意見
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該代理人提出了以下論點,並在庭後向法庭提交了書面代理聲明,其內容不再重復。現就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雙方爭議中的侵權行為提出如下意見,請本院予以記錄:
1.關於法律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本案中,被告商場與小張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或勞動關系)。因此,如果員工小張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雇主商城應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蔣女士在未與店員小張協商的情況下多拿了幾個塑料袋,與小張發生爭執並動手。在雙方爭執的過程中,姜女士的行為和言論明顯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可以根據蔣女士行為的過錯減輕被告小張的賠償責任。
2.關於當事人的行為屬於打架鬥毆還是傷害侵權,被告小張是否屬於職務行為的性質:
本案中,原告蔣女士未經權利人許可多拿了幾個塑料袋,並挑起糾紛。因此,被告小張為維護用人單位利益與原告發生了糾紛。被告人小張對其管理的物品進行合理合法的處置是職務授權行為,因此其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原告蔣女士堅持單方面從商場拿走商品,屬於對商場財產權的侵害。這導致了後來的侵權糾紛。因此,雙方隨後的肢體接觸和打鬥應屬於打架鬥毆,原告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