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是指廣告主或者廣告從業人員在廣告中使用含糊不清、引人誤解的語言陳述或者表達方式,故意誘導消費者對廣告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以促進銷售、獲取利潤的行為。
引導和誤導的前提是不同的,因此相反,後果是不同的,誤導也可以說是欺騙消費者的權益,而引導和誤導的區別在於商品本身的價值和功能。只要合理,就是引導消費者以正常消費觀看問題,用事實征服消費者的內心需求。
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取決於他們所掌握的信息,這些信息來自企業的宣傳或商品(服務)識別標誌的展示;另壹方面,它來自基於消費者自身體驗的其他渠道。誤導消費者是指經營者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通過自身服務的識別標誌或者廣告向消費者傳遞引人誤解的信息,使消費者誤認誤購的行為。事實上,消費者可能會因接受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而被誤導。界定誤導行為是指消費者因接受真實但具有誤導性的信息而受到誤導的行為。在現實的市場競爭中,許多企業往往通過各種手段故意向消費者發布不真實、不完整、模棱兩可的信息,以誤導消費者謀取短期經濟利益,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危害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壹,誤導消費者的法律規制
采用展示標誌或者發布信息的方法誤導消費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違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質上具有欺騙性。而我國法律更註重利用虛假信息進行商業欺詐,對商業誤導行為的規制僅散見於幾部法律中。
經營者發布誤導性信息的法律規範
在我國的許多法律中,都強調經營者在對外宣傳時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合同法》還明確了交易雙方在申請時準確提供各自信息的義務。《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由於誤導性信息主要通過廣告發布,是我國廣告審查標準中最詳細的規範。廣告審查標準規定,廣告必須真實、合法、健康、易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廣告必須具有可識別性,不能使用中國國旗、國微標誌和國歌年的聲音。廣告中產品或服務的特性、成分、制作方法、價格、用途、質量、產地和保證不得使公眾誤解,不得濫用公眾對名人的信任進行廣告宣傳,不得利用比較廣告對消費者進行聯想誤導。在壹些金融、醫療等特殊廣告中,特別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公眾。”
(二)關於商品(服務)標識的法律規範
1.相關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11條規定了商標中禁止使用的內容?d?d?d .只有商品的名稱、圖形、型號以及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形式等特征的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此外,還有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商標法》第13條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法》還規定了“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標侵權法律責任。《商標法實施條例》還延伸了商標侵權。“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也屬於商標侵權。
2、關於包裝、裝潢標誌。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將其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該產品是知名商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不得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產品質量法》將壹些識別標誌作為產品質量的要求,如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使用他人廠名廠址”,還要求產品“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根據產品的特性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和含量的,應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有必要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必要的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據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
3.就企業名稱而言。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壹個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也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欺騙公眾或者使公眾誤解”的內容或者字樣。
從上述法律中我們可以發現,雖然我國涉及誤導消費者行為的法律很多,但專門規定很少,不完善之處很多,這是市場上誤導行為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這種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關於侵犯他人識別標誌的規定不詳細,特別是關於交叉假冒的規範太少;二是侵犯消費者信息權利的法律責任缺乏規範;三是對宣傳中的“誤導”標準缺乏法律規範。
二、制止誤導消費者的法律對策
壹個明確的“誤導”標準
規制誤導性消費行為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誤導的標準。宣傳和展示商業(服務)是壹門藝術,過於嚴格的標準會扼殺宣傳的創造性,降低其觀賞價值;過於寬松的標準不利於消費者的有效保護。基於此,雖然我國多部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誤導公眾、作出引人誤解的表示,但我國法律對“誤導”的判斷標準並不明確。由於不可能完全細化“誤導”的標準,因此判斷標準應該是固定的和靈活的,這需要根據不同的市場交易理念進行不同的壹般關註,也可以根據商品類型、信息接受程度和決策者進行調整。必要時,特定的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可以引入“聽證”制度,以了解公眾是否會被誤導。同時,我們可以采用整體觀察的原則,將主要部分與不同時間和不同地點的孤立觀察原則進行比較來判斷。
(二)保護各類識別標誌。
各種識別標誌是企業的經濟資源,但其功能有所不同,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側重於此。例如,我國商標保護制度完善,但商號和商品名稱的法律地位和保護制度尚不明確。因此,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識別標誌之間發生了很多沖突。如果我們不能妥善解決它們,無疑是在鼓勵市場競爭對手通過尋找法律漏洞來獲取非法利益。那麽我們就有必要對現有法律進行重組,整合對各種識別標誌的保護。
實施壹體化保護,首先要明確各種識別標誌(如商標、企業名稱、商品名稱、獨特包裝、獨特裝潢、質量標誌等)的禁止內容和權利。);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權利確認程序,將必要識別標誌的登記權統壹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實現識別標誌的唯壹性,緩解各種權利之間的沖突。
沒有必要統壹立法實施壹體化保護,因為中國的許多法律已經規定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名稱、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和質量標誌。從不同法律層面規定同壹社會關系,是經濟生活多樣性和復雜性的體現,識別標誌的法律規制網絡在壹定程度上發生重疊和交叉是必然的。但需要強調的是,立法產品應在資源上相互補充,而不是簡單的重疊和相似。雖然西方國家在競爭法中采用禁止性條款只是壹種消極的補救措施,但它在壹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商業誤導行為的發生。當前,我國還應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識別標誌範圍,確定識別標誌侵權的內容,使規制交叉假冒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明確侵犯消費者信息權利的責任
消費者享有知情權是毋庸置疑的,但誤導性信息導致的違法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我國法律並未明確。我國法律規定了行為人因信息誤導導致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明確提供標識和說明而未提供的,可以認為產品質量存在缺陷,由此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廣告法、證券法等法律中,也規定了發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責任,但中國保護消費者最重要的法律是什麽?d?d?d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發布不真實、不可靠、不完整的信息,影響他人消費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違法行為。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法律責任”壹章中並未具體規定經營者提供“誤導性”信息的責任。因此,在實踐中,經營者往往行使“最終解釋權”,將錯誤識別和購買的責任轉移給消費者,而消費者往往承認自己不走運,這助長了經營者對他人的誤導。
根據法律精神統壹的原則,《綜合產品質量法》和《廣告法》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明確,如果經營者根據上述“引人誤解”的標準判斷後提供不當信息,經營者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消費者還應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歡迎到騰訊電腦管家官網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