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將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取得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屬地管理、房管與人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服務管理範圍,並將此項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市住房租賃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房租賃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托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受理住房租賃登記申請、發放備案證明、采集住房租賃信息、開展日常巡查、為租賃當事人提供服務。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居住登記、居住證、戶籍等監督管理。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地稅、國土、規劃、衛生、城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住房租賃信息實行統壹規劃、動態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地稅、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管理協作機制和信息系統,實現住房租賃信息和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網絡平臺和數據庫的相互聯通和* * *共享。第八條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第九條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受理有關房屋租賃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
對違法行為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第二章租賃管理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
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未取得房屋合法權屬證書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四)* *有房屋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的;
(五)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
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租賃信息系統中免費發布租賃信息。第十二條出租住宅房屋,原設計的房間應當為最小出租單元。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三條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商部門應當制作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在住房租賃信息系統中公布,供當事人參考。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a)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以及地址;
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目的、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修繕、安全、消防等責任;
(五)續租、換房和轉租協議;
(六)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推行住房租賃網上登記。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時,當事人應當填寫並提交下列信息和資料:
(壹)需填寫的信息包括:當事人姓名、證件種類及號碼、住所及住所、房屋基本情況、租金及租賃期限、租賃房屋權屬證明或相關證明等信息;
(2)提交的材料包括: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證明,或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等材料;
(三)委托代管的房屋為出租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證明;
(四)房屋轉租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五)租賃* * *已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 * *出具的同意租賃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