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允許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並在出口時退還在中國已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產品(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除外)的稅款的制度。它是中國稅收政策的產物。1985年初,國務院對我國稅收政策和外貿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決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從事外貿業務的企業和機構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1988 1月開始實施全面徹底退稅。對屬於產品稅和增值稅征收範圍的產品,按照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出口應退的全部稅款由國家預算收入返還。1991實施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出口退稅負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於鼓勵出口、擴大和占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和機構借機通過虛假出口報告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它不僅嚴重破壞了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幹擾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實施,而且給國家財政造成了嚴重損失。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以虛報出口等欺詐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騙稅的基礎是退稅。目前,中國有兩種基本的退稅形式,壹種是壹般退稅,另壹種是出口退稅。壹般退稅是指因稅務機關誤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錯誤,或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的退稅。,造成多證或虛開稅款的,按照規定將多證或虛開稅款退還原納稅人,以及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收取和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批準的減免稅。這種退稅屬於正常退稅,如果行為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則屬於壹般騙稅行為。由於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原始稅務憑證對壹般退稅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因此壹般騙稅行為僅按偷稅處罰,數額較大的可按偷稅處罰。出口退稅不同於壹般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人們走出去,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過度認證、虛假征稅或減稅而導致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壹般騙稅危害更大。l、行為人采取了虛假出口等欺詐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包括:(1)與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串通,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並代理出口。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會主動找到相關外貿企業,開出以“回扣”為誘餌、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尋找國外客戶代理、代理出口報關等各種條件。外國公司做出承諾後,犯罪分子以外國商人的名義發送訂單,壹些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海外公司印章,直接作為外國代理商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與此同時,不法分子勾結國內非法生產銷售企業,以組織國內“貨源”為名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並獲取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據,代理外貿企業開展所謂的“出口報關”業務。(2)與境內非法生產、銷售企業串通,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個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在全國各省市遊蕩,通過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開票價格(壹般按開票金額比例計算)獲取這些非法企業開具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商品名稱通常為皮革制品、服裝、電器元件等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日用商品,開票單價通常遠超商品實際價格的十倍甚至幾十倍。壹些不法分子直接或間接與國內非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取得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寫,或坐地購買非法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勾結境內外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轉移外匯,獲取非法利益。銀行開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誌外貿企業完成貨物出口的重要憑證,因此是犯罪分子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系列犯罪行為必須完成的壹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壹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勾結,以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為由,向境內外企業借入外匯,與外貿企業非法轉移外匯;有時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手段將從中國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再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外匯轉移交易。這種非法匯款的價格通常遠高於正常匯款價格,犯罪分子從這種非法匯款的差價中獲得了巨大利益。雖然國內外貿企業在非法外匯轉移中相應地造成了損失,但為了彌補這壹損失並從中獲得壹定的“利潤”,他們不得不冒險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來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壹旦不法分子與外貿企業之間的這種非法交易成功,雙方都將從中獲得可觀的利益,最後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將遭受巨大損失。(四)采取賄賂或者欺騙手段非法獲取加蓋海關驗訖印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采用四種方法:壹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查驗印章,虛構貨物已申報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少報多報,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以假亂真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稽查印章,以虛構貨物已申報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監管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貨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出口無貨的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然後通過少報多報的方式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物品,出境後通常通過走私或以較低的價值申報人的領土。壹批貨物被重復使用並從事貨物的“旅行”。這種編造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目前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常用的伎倆。值得壹提的是,在沿海地區的壹些重要口岸,發現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分子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以謀取非法利益。這類人通常被稱為“發貨人”,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依法嚴厲打擊。2.行為人必須采取欺詐手段,如虛報其生產或管理的貨物的出口。如果其生產或者經營的貨物沒有虛報出口,而是以出口退稅為名,通過偽造、賄賂等手段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本罪,而應是詐騙罪。3、騙稅必須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未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虛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的,不能構成本罪,屬於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應以詐騙罪定罪。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金額必須達到壹定的標準。根據該條規定,這壹標準為1萬元以上。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本質上是國家為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補助,沒有出口權的單位是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的。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類:(l)享有出口自主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和對外承包工程公司;(三)委托出口企業。前兩個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構成本罪的主體。在後壹種情況下,委托方雖然沒有直接出口經營的權利,但仍有權享受出口退稅的利益,因此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至於代理商本身,其擁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由於產品出口後因質量最高等原因被退回,稅務機關多付了退稅款。因為沒有騙取稅款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以騙取退稅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還多繳稅款。如果出口企業犯了錯誤,他們還可以按日收取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壹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要求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創匯任務,並從中抽取壹定比例的出口傭金。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