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妳應該自己保管好妳的身份證。
二、夫妻壹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怎麽辦?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夫妻在國外借款,但是最後夫妻兩人共同償還債務的時候,有朋友會問,什麽情況下我沒有償還的義務?通過下面這個案例我們就能壹目了然了。
蘇某與曾某原是恩愛夫妻,但因蘇某經常賭博,感情破裂,於17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後,曾收到壹張傳票。發生了什麽事?原來,2015年9月21日,蘇某向馬某某借款60萬元,並記下欠條。還款日當天,馬某多次向蘇某要錢,但蘇某總是找各種借口推脫。於是,馬某某將蘇某、曾某告上法庭。馬某某辯稱,蘇某與曾某在借款期間為夫妻關系,故蘇某的債務與夫妻債務相同。曾對此很苦惱。他不知道債務的事。為什麽要他負責?
那麽,被告蘇某是否屬於夫妻同債?
根據2018年6月8日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夫妻雙方發生的債務,如* * *共同簽字或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應認定為夫妻同債。第三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意思相同的除外。本案中,第壹個寫欠條的人是蘇,收款人是蘇。後來,我沒有追認這筆債務。其次,60萬元的大額債務遠遠超過壹個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支出,且債權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同壹生活或基於夫妻意思相同,故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我們曾無需承擔該債務,該債務為被告蘇的個人債務。
律師說:
李震律師,廣東郭輝(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夫妻雙方* * *相互簽訂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等。,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債務。本案中,1借條和1還款計劃均無被告人曾某簽字,且被告人曾某不認可夫妻同債,故不能認定其同債。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某承擔還款責任,但無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曾某不承擔還款責任。
經合議庭評議,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蘇某承擔償還借款本息60萬元的責任,駁回馮某某對曾某的訴訟請求。
夫妻同債壹直是壹個由來已久的問題,但隨著2018新司法解釋的出臺,這類問題逐漸清晰,實務操作更快。新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夫妻雙方都知道債務的存在,堅持“* * *債務* *”原則,最大限度地保障夫妻雙方對債務的知情權;同時,為加強事前風險防範意識,避免事後觸發,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特別是大額債務時,監督夫妻雙方簽字並詳細說明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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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層分析測井曲線圖
3.我用身份證幫別人借錢。如果他不還,我可以告他嗎?我需要壹些。
妳必須以妳的名義償還貸款。如果壹直不影響妳,銀行也有權利給妳。所以,只有妳可以還錢,妳可以起訴他。
4.有人能告我幫我貸款嗎?
法律分析:要看情況。
案例壹:如果對方在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借用了身份證和個人資料,那麽不僅是他,銀行也可以被列為被告。
案例二:如果對方已經征得同意,用自己的身份證和個人資料申請了貸款。是不能夠互相的。因為雙方實際上形成了借貸關系,而且是自己約定的。如果有欠條,可以還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群眾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群眾檢舉或者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群眾應當受理舉報、投訴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告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不屬於自己管轄且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群眾投案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