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出庭而敗訴。《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很多時候,原告會出庭,被告拒絕出庭。尤其是拖欠工資、欠薪、違約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情況更為常見。有些人會誤以為自己不在場,法院“不敢”做出判決。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判決壹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這時候被告會覺得自己承擔那些後果不公平,無法無天,然後焦急地找律師來挽回。為此我也在心裏留下了法律不公的心理印象。
不要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損害賠償的;(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此外,法律還規定了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當事人未能按照這些法律規定及時提起訴訟的,將失去按照上述規定贏得訴訟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訴訟將被駁回。這時候當事人會覺得自己受了委屈。他們認為普通人不會吃飽飯整天去打官司,普通人也沒有那種文化背景去學法律。
不知道舉證期限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提交證據,想提起反訴,追加當事人,或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未立案變更訴訟請求。對於依法需要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等到開庭時再提前提出申請,為時已晚。法庭上很多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按時提交材料,在聽證會上對法官說:“我有證據,證據在銀行裏。不信妳去調查!”如果我對妳撒謊,我會被雷到的!“眾所周知,法院是審判部門,無權調查取證。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前提交或者申請檢索,就要承擔舉證的不利後果。
意識上的“輸”和“贏”。很多人去找律師打官司的時候會問“妳覺得這個官司輸的可能性大還是贏的可能性大?”事實上,在所有的訴訟中,沒有絕對的輸或贏。比例就像壹個員工薪酬的案例。老板雇傭了這個工人,工人在工作中受傷。這其實是個問題。他們請律師是因為他們懂司法程序,他們的職能只是減少不合理的賠償,制定策略,跑腿拿那些材料,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代替自己“言傳身教”。不能說白就黑,完全把自己的責任推得壹幹二凈!尤其是打架這種情況,原被告和被告雙方都那麽努力的向法官證明自己被打了有什麽意義?雙方都去醫院看病了,只是互相賠償的問題。這樣的官司沒有輸家也沒有贏家!
立法缺陷。中國每年都有新的法律和修正案頒布,但仍然跟不上人們的各種需求。壹些法律可以廢除,而另壹些仍然在使用。公平原則是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采用的原則,它不是壹個普遍規律。比如最近人們經常討論的話題,男性被“強奸”,這是社會上的事實,但法律只規定女性可以成為強奸的受害者。那個人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被判刑。故意傷害罪只有達到輕傷或者傷殘的程度才能判斷量刑。但是大家都知道,強奸怎麽會讓壹個人受到多大的傷害呢?他們不會殘廢,最多是被迫覺得自己的自尊心受到了傷害,受到了侮辱,個人權利受到了侵犯。因此,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關於男性“被強奸”問題的法律。
訴訟是證據,是妳是否懂程序;有證據不代表能打贏官司,知道程序不代表能打贏官司。只有兩者結合才能提高勝算。特別是把真理當法律是不可行的。公安局負責調查取證,檢察院負責起訴,法院負責審判,監獄負責羈押,公檢法三個部門職能分離是壹個國家法制化的體現。雖然生活中有很多貪贓枉法的事情,但是如果事情處理不當,在訴訟程序面前是沒有絕對的“公平”和“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