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細則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細則是什麽?
實施細則是:

第壹,管理制度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在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統壹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指導和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單位)的指導。

第二,協調機制

(三)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發布;經溝通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傳染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保密審查問題

(五)行政機關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不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行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七)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通過法定程序解密並在公開前刪除涉密內容。

(八)對已移交檔案館和檔案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檔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主動披露問題

(九)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網上查詢功能,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十)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動詞 (verb的縮寫)公開申請

(十壹)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別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在做好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國務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十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當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同時,對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復中提供具體內容的,應當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需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時限。《條例》正式實施後,如果壹段時間內有大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難以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的,就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並盡快答復。

(十三)對於同壹申請人向同壹行政機關重復提出的同壹內容的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不得重復答復。

(十四)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提供與其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不及物動詞監督和擔保問題

(十五)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要建立社會評議制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範疇,並根據評議結果改進制度和工作。

(十六)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受理舉報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的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如對同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可以向上壹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

(十七)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要求,落實業務經費,加強隊伍建設。

(十八)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單位)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條例》的具體辦法,確保《條例》的實施。

七、企事業單位

(十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要求,將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納入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部署,在2008年6月38日+00日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積極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指導,全面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公共企事業單位要圍繞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內容,切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要創新開放形式、拓展開放渠道、完善開放制度,全面提升開放工作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