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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訪條例》全文
第壹

為了方便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采訪報道,促進國際交流和信息傳播,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是指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新聞報道的分支機構。本條例所稱外國記者包括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短期記者。外國常駐記者,是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6個月以上,從事新聞報道的專業記者;外國短期記者是指在中國停留不超過6個月,從事新聞報道的職業記者。

文章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依法保護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合法權益,為他們依法從事新聞報道業務提供便利。

第四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不得從事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外交部)主管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工作。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外交部委托,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地方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的事務。

第六條

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和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外交部批準。

第七條

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下列材料:

(壹)新聞機構總部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2)通訊社介紹;

(三)擬設機構負責人、擬派遣常駐記者及工作人員的介紹;

(四)新聞機構在其所在國設立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八條

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後,常駐新聞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申領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其中,常駐北京以外地區新聞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領《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

第九條

外國新聞機構申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下列材料:

(壹)新聞機構總部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二)擬派遣記者介紹;

(三)擬派往所在國從事職業活動的記者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兩個以上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同壹常駐記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分別辦理申請手續,並在各自的書面申請中註明該記者兼職的外國新聞機構。

第十條

派遣常駐記者申請獲得批準後,被派遣的外國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申領外國常駐記者證;其中,常駐北京以外地區的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領外國常駐記者證。

外國記者取得外國常駐記者證後,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

第十壹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名稱、常駐地區等事項,應向外交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辦理變更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負責人和辦公地址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外交部;其中,駐京外常駐新聞機構應當在負責人和辦公地址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

第十二條

外國常駐記者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外國常駐記者應當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外國常駐記者資格,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第十三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擬終止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30日通知外交部,並自終止業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和其常駐記者外國常駐記者證的註銷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超過10個月無常駐記者的,視為該機構自動終止業務,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予以註銷。

外國常駐記者每年在中國停留時間少於6個月的,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在其常駐記者離任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記者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和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其記者證自註銷之日起10天後自動失效。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應當自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或者居留許可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外國記者常駐或短期采訪,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記者證。

第十六條

隨同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議會議長、王室成員或者政府高級官員訪華的外國記者,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七條

外國記者在中國采訪時,必須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外國記者短期采訪應攜帶並出示外國常駐記者證或簽證。

第十八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從事輔助性工作。外事服務單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指定。

第十九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批準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二十條

未取得或持有有效外國常駐記者證或短期記者簽證在中國境內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新聞采訪活動,並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理。

第二十壹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外交部給予警告,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記者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二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中國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外交部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記者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1990 65438+10月19國務院發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