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1999】第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編輯此段落。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非法集資的投資人償還本金。
支付利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形式,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是指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壹些領導為非法集資者搭建平臺,壹些官員和政府部門湊熱鬧,甚至參與分發化肥。雙方遙相呼應配合默契,群眾的錢壹眨眼就被騙走了。為什麽這樣的故事可以壹次又壹次地重演?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合唱,真的很難說是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難說前者只是“不經意間”成了“活道具”,成了“附屬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對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官”決不能放過。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就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無論他們只收取出場費還是進壹步操作。
編輯本段的主要內容
其特點是:向東華原董事長非法集資近30億元。
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第二,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者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形式,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是指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第四,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者(受害者)簽訂合同,並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標。
編輯本段中非法集資的類型
根據《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我們將防範非法集資。
289號),“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非法集資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2)將財產、房地產和其他資產分成相等的部分,並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利息籌集資金。⊙最新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和定期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資。(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籌集資金。(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形式非法集資。⊙常見的方式有:商品售後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加盟商家和“快速積分法”非法集資。(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6)以傳銷或秘密系列形式非法集資;(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比如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除了上述方法外,還有最新的變化。例如:⊙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商店”“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互聯網以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資;⊙以“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編輯此段落識別方法
非法集資形式多樣,隱蔽性、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相關部門建議:1。我們要清醒認識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冷靜分析“高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避免上當受騙。2.根據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主要取決於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及其對傳銷的印象。
籌款活動是否獲得批準;無論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壹般都具有承諾壹定比例的集資回報的特征。3.我們應該增強理性投資的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而不規範的經濟活動就蘊含著這種巨大的風險。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的意識。非法集資屬於違法行為,非法集資參與人投入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我們應該仔細識別並謹慎投資。非法集資的常用方法和伎倆(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壹夜暴富”的神話。利誘是所有詐騙分子欺騙群眾的必經之路。為了吸引更多的人,犯罪分子經常承諾投資者以獎勵和積分返利的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支付早期投資者的本息,然後拆東墻補西墻,用後期集資者的錢支付前期本息,達到壹定規模後,他們秘密轉移資金並攜款潛逃。(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將群眾壹步步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天竺鼠、梅花鹿、回收家禽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科技產品的名義吸引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通過商鋪返租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面前失去判斷力。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股等新名詞迷惑群眾,冒充新型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型經營方式欺騙人民群眾投資。(4)裝點門面,利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為了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在沒有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的情況下成立公司,辦理完整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其他手續來掩蓋其非法目的。這些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豪華辦公樓裏租用辦公空間、聘請名人做廣告等。要加大對跨省非法集資的宣傳力度。
騙取群眾的信任。(5)通過虛擬空間利用互聯網實施犯罪、逃避打擊。犯罪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建立網站或在異地建立網站,壹般使用代號或網名開發人頭像。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壹旦被查,它會迅速關閉網站,並以下線不按規則運營的名義攜款潛逃。潛逃前發布了所謂的通知,要求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並承諾今後返還返利,以穩定受騙者。(6)使用精神、人身脅迫或家庭欺騙手段不斷擴大受害群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友的勸說下進行的,風險低回報高。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老鄉等關系,以高額利息引誘他們,非法獲取資金。在MLM組織的精神洗腦或身體強迫下,壹些加入的MLM人員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成就,不惜利用其家庭關系和地理關系吸引親戚、朋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些人甚至放過他們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導致家庭關系反目成仇,釀成人間悲劇。
本段非法集資的三個新特點
今年上半年,河北* * *共發生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均為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分為債權類、股權類、商品營銷類和生產經營類四類,具有三個新特點:壹是非法集資方式多種多樣。不法分子大多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旗號,通過註冊合法公司或企業,從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向轉變。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交織在壹起。他們利用傳銷先給集資人洗腦,承諾各種優惠條件和盈利模式,然後引誘集資人層層設套。壹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主動“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人加入,集資規模呈幾何級快速放大。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名人代言,在部分媒體發表獨家文章,利用報道宣傳違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資金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雇傭業務員沖進小區派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組織各種活動,現場現金分紅,讓參與者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1]
編輯此段將因從事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法律制裁。
對非法集資活動,除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小螞蟻如何獲得30億?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產生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清理債權債務後,如有非法財產遺留的,應當當場予以沒收並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和協調工作,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編輯本段的主要方法
1,違規發行證券。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整頓非法集資、批準設立金融機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實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規定:“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非法集資1億元。
增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同時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準發行計劃外債券。違反規定的,依照《公司債券管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讀,現階段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運作很可能在具體規定出臺前被相關部門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再如,6月6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對擬發行上市公司重組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1998規定了“先重組後發行”的規則後,通過發行股票或類似股票募集設立公司的行為也涉嫌非法集資。2.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發行債權憑證。這是壹種常見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是因為非法集資者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行債權憑證並承諾到期支付高額回報來籌集資金。3.非法發行會員卡和會員卡。1993 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以發行會員卡方式非法集資的通知》發布。根據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1998 11之前,所有形式的會員卡發行都是非法集資。4、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均分,出售股份處置權。建設部的通知((94)房建管字第09號)規定,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和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發壹平方米的產權證違反了中國集資法律的規定,屬於非法集資。200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商品房應當成套銷售,不得成片銷售。”5.以非政府組織形式非法集資。如未經依法批準設立基金會、互助社、儲蓄社、農村救災扶貧儲蓄社、“招標社”等,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占金融機構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實施方案》對審批程序和業務許可範圍作了明確規定。6.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資。例如,河南百花集團通過與公眾簽訂“連鎖營銷協議”的形式非法集資,另壹個例子是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商品房銷售回款非法集資。7.通過發行私人彩票或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國務院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165438+2月9日)規定:“發行彩票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提前6個月將發行計劃和發行辦法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經人民銀行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9 65438+10月25日)規定該下屬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壹)以有獎銷售為名變相發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3 .在境內發行境外彩票;(四)以傳銷方式發行彩票。”8.通過傳銷或秘密系列非法集資。《國務院關於禁止MLM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明確禁止企業采用MLM經營方式,同時明確禁止下列變相傳銷活動:“(壹)將傳銷活動從公眾轉移到地下;(二)以雙贏系統、計算機網絡、框架營銷等形式。;(三)假借專賣、代理、加盟、直銷、連鎖經營、網絡銷售等名義變相開展傳銷活動的;(四)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傳銷和變相傳銷手段騙取會員費、加盟費、證照費和培訓費的;(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2月6日發布了《關於嚴厲打擊MLM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明確將幾種變相傳銷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活動。9.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1998前後,壹些地區出現了以發展“果園”“莊園”為名的非法集資。例如,某果園開發公司通過宣傳“只要投資7800元,就擁有50年的私人果園和33棵龍眼樹”的方式非法集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禁炒房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明確禁止通過土地開發非法集資,並規定:“農林開發用地必須依法登記,明確規劃要求和轉讓、轉租的限定條件。未經批準,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農林開發項目信貸管理嚴禁以土地開發、土地轉讓名義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54號)也有相關禁止性規定。以上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明確總結的幾種非法集資案件類型。11,教育儲備。前壹階段,各地大量民辦學校采用教育備用金的教育收費方式,即要求學生(家庭)壹次性繳納壹大筆錢(10 ~ 30萬),稱為“教育備用金”。同時,學校承諾學生在校期間無需繳納其他費用,離校時可原額退還已繳納的“教育備用金”。隨著湖南番禺、武漢等地出現巨額教育儲備金無法返還給學生家長的案例,各地政府紛紛出臺政策,禁止民辦學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儲備金,如廣東省教育廳粵教策(1999)2號文件。此前,國家教委5月3日發布的《關於堅決制止中小學校亂收費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集資辦學應當遵循自願、量力、惠及群眾的原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小學校不得自行向群眾和社會攤派費用,也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向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並公示;向其他受教育者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因此,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公示向學生家長收取教育儲備金的民辦學校應視為非法集資。12.地方政府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權。《預算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此,《整治非法集資、非法批準設立金融機構、非法經營金融業務實施方案》明確禁止上述非法集資行為。13、以“招商”名義從事非法集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查處企業以招商名義非法集資的緊急通知》(第272號【1998】)規定,堅決查處企業以招商名義非法集資行為,並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依法依規核準企業經營範圍,不得核準“招商”及類似不規範用語。”
編輯這段非法證券
為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引導人民群眾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指非法股票發行和非法證券業務。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200名以上股東擅自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以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公開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份的,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壹法律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證券業務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跨省非法集資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欺騙公眾購買所謂的原始股或各種基金份額,並謊稱這些證券將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銷售所謂的原始股或基金份額;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以所謂的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的名義,向公眾非法出售或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的名義詐騙老百姓的錢。公眾可以從兩個方面識別非法證券活動:壹是可以識別證券的發行方式,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是否采用上述公開發行方式。如果采用這種方法,要看是否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準,是否違法才能判斷。第二,從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的認定,可以看出從事證券承銷和代理交易活動的中介機構是否取得了證監會的批準。如果不是,可以判斷為非法證券業務。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海外上市股票”和“金輝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都是騙局。投資者壹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心存僥幸。
編輯管理造林的這壹部分
“托管造林”是近兩三年才出現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模式壹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然後轉讓給社會上分散的投資者,再由投資者將林地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和托管的商業模式風險極大。目前,壹些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被曝出存在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欺騙手段:壹是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普遍大力宣傳“托管造林”模式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二是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承諾在投資者購買樹木後,將移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國家林業局印制的林權證,以使投資者相信樹木是真實的,其權益得到保障,但事實並非如此。三是誇大林木生長和林業投資回報。大多數“管理造林”公司在宣傳中承諾投資或產出的高回報,甚至宣傳投資林業的零風險。事實上,樹木的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管理措施、自然災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宣傳中,這家“托管造林”公司向投資者隱瞞了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第四是承諾有專業的管理團隊和機器設備來照顧投資者購買的樹木。事實上,很難監督這壹承諾是否兌現。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理團隊,也沒有實施正常的造林和管理措施,樹木的長勢也很差。五是宣傳森林采伐不受采伐限額指標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根據森林法,除了自留地和房前屋後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外,農村居民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才能按照許可證上規定的面積,如何收集30億只小螞蟻,樹種,時限和采伐方法來采伐樹木。壹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借口,聲稱當事人想砍就砍,實際上是在欺騙投資者。六是扮靚公司商業形象,贏得投資者青睞:在重要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經營場所,打造具有運營實力的形象;自稱擁有壹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打造專業精神;設立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以體現出資人對公司的監督權。事實上,這是騙局的壹部分。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采伐跡地和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此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沒有制定具體的流通辦法,部分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當地規定進行流通。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護其合法權益,但對森林采伐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嚴禁采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的林木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采伐林木。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采伐林木的,需要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批準的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按照法定發證機關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