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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王投票的法律規定
國王享有法律豁免權,因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都享有法律豁免權,這是執政或行使國家元首職權所必需的。在像英國這樣的國家,國家元首是女王或國王,他們享有法律豁免權。

以下是來自互聯網的信息:

25日,以色列議會委員會投票批準了以強奸罪和濫用職權罪暫停總統卡察夫職務的請求。從現在開始,卡察夫將被禁賽三個月。

早些時候,以色列司法部長馬祖茲表示,他將起訴卡察夫強奸、性騷擾、濫用權力、妨礙司法公正和非法接受禮物。但根據以色列法律,總統在任期內享有司法豁免權(包括停職),只能在任期結束或辭職後接受審判。據以色列電視臺報道,卡察夫目前不打算辭職,並否認上述指控。

盡管以色列總統卡察夫被指控濫用職權、性騷擾等罪行,但總檢察長馬祖茲仍然束手無策,因為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護身符”。僅從這壹點來看,司法豁免似乎影響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那麽,為什麽要賦予國家元首司法豁免權呢?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國家元首是否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澤賢教授。

免疫力不是絕對的。

“對現任國家領導人實施刑事豁免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們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中國社會科學院陳澤賢教授說:“壹方面,它是為職位設計的,而不是為某個人設計的。換句話說,無論他是誰,只要他在國家元首的位置上,他壹般都可以享有司法豁免權。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元首職權的正常行使,維護國家利益,也是為了保證國家在穩定、穩健的軌道上持續運行。”

“但這種免疫力不是絕對的。”陳澤賢強調:“彈劾制度是壹種有效的特殊司法救濟措施。如果國家元首犯罪,他可以通過彈劾被起訴。彈劾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犯罪的壹種特殊審判程序。通常是外國議會起訴違法失職的高級行政官員或司法官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在許多國家,彈劾是國會的專屬權利。那些被議會彈劾認定有罪的人通常會解除被彈劾者的官職,然後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調查其罪行。在兩院制國家,彈劾案通常可以由任何壹個法院提出,或由兩院協議提出,或由國會指示監督官員提出;在美國,彈劾權由國會通過投票行使。審理彈劾案的機關壹般是參議院、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在比利時,彈劾案由最高法院審理;瑞典、挪威和丹麥有專門的彈劾法庭審理此類案件。”

“另壹方面,法律還對現任國家領導人的刑事豁免權進行了限制:這種豁免權僅限於國家領導人在任期間,除非他被依法赦免,否則他離任後也可以被依法調查。”陳澤賢表示,這意味著國家領導人並不永遠享有刑事豁免權。即使卡察夫現在不辭職,他卸任後也可以根據以色列法律啟動相應的司法程序。

豁免權不能超越法律。

談及對國家領導人實施司法豁免是否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陳澤賢進壹步解釋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豁免權是法律賦予國家領導人的壹項權利,許多國家已將其寫入憲法。因此,在任國家領導人享有的刑事豁免權並不是壹種超越法律的特權,它不會對各國的司法審判程序產生不利影響。上述彈劾制度和刑事豁免權僅適用於任期的法律限制都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至於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消刑事豁免,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存在差異。

據了解,在美國,刑事豁免權問題曾多次受到質疑。水門事件中,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被聯邦大陪審團認定為“未經起訴的共犯”。因此,在美國,即使是總統在任何情況下也不享有絕對和不受限制的司法豁免權。根據美國憲法,國會議員將因犯下重罪而被逮捕、審判和定罪。同樣,根據憲法,國會議員因收受賄賂而受到制裁。

2000年3月29日,俄羅斯杜馬就前總統葉利欽下臺時獲得的刑事豁免權的處理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在最終投票中,杜馬的65,438+036名議員要求將這壹問題提交俄羅斯聯邦法院裁決,65,438+044名議員投了反對票。就這樣,葉利欽繼續享受著這壹特權。

2004年6月,智利最高法院維持聖地亞哥上訴法院的裁決,並宣布取消前獨裁者皮諾切特的司法豁免權,使這位年近90歲的前總統終於出庭審判兩名死於獄中的政治犯。

作為持外交護照的智利參議員和前國家元首,皮諾切特能否在英國享有刑事訴訟豁免權,避免被引渡?這個問題既涉及英國國內法,也涉及國際法。英國的相關法律是1978的《國家豁免法》。該法第20條規定,1964《外交特權法》可靈活適用於國家元首。後壹項法律的第2條規定,1961《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若幹條款在英國具有法律效力,包括:關於外交代表不可侵犯的第29條;第31條第1款規定,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享有刑事管轄豁免;第39條第2款規定,當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終止其職責時,其特權和豁免通常在他離開該國時終止,但他仍對以使館成員身份實施的行為享有豁免。法院指出,除非派遣國明確放棄,否則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任職期間享有的刑事管轄豁免是絕對的,沒有例外。由於豁免適用於有關人員的所有行為,可以說它是“以人為本”的;然而,外交官離任後保留的有限豁免是“基於事項的”:它只適用於相關人員的官方行為,即與履行外交職責有關並以外交官身份所做的行為,而不是私人性質的行為。根據上述法律和公約以及國際習慣法的改編,來訪的外國元首在英國享有“基於人權的”絕對刑事管轄豁免;與其他外國官員壹樣,離任的前外國國家元首可以享受適用於英國官方行為的有限“基於事項”的刑事管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