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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麽是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簡而言之,是基於信托SPV(特殊目的載體)的結構,使投資者花費的信托資金的性質不同於其他固有財產,並達到壹定的隔離效果。
首先,信托財產不屬於委托人的固有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
第十五條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設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繼承財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繼承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但是,作為同壹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其次,信托財產不屬於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信托法
第十六條信托財產不同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不屬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死亡或者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再次,信托財產不屬於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裏唯壹的風險是受益人可以基於信托財產的受益權被強制執行。簡而言之,由信托本金衍生的信托利益可以強制執行。信托法
第四十七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設計和金融結構而言,信托本質上是壹種在其存在期間人為設計的“所有權缺失”。即使是純粹為了盈利而持有的商業信托,在其存續期間仍可構成保全和強制執行的除外情形,但如果產品到期,投資者賬戶中的信托款項已支付,則除外條件將喪失,可以保全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信托資金已返還至特別信托賬戶但尚未分配,則該部分不予保全或強制執行。
2.信托財產不予保全和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信托財產不能被保全或強制執行的最詳細規定是《九民紀要》第九十五條:信托財產的訴訟保全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委托人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依法設立信托後,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未設立的其他固有財產。受托人因對信托作出承諾而取得的信托財產以及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獨立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表現為信托受益權,信托財產不是受益人的責任財產。
因此,除《信托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專用賬戶內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托賬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保全也按照上述規則辦理。
當事人申請對受益人的受益權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信托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裁定應當送達受托人和受益人。
進壹步發展,《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不得強制執行信托財產:
(壹)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行為,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三。信托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的後果
實踐中,信托財產保全和執行壹般有兩種情形。壹是不了解“信托財產不能保全和執行”的法律制度。看到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權等財產,我會先存起來,除了不明真相的當事人,還有代理人,甚至F官,基本都少不了;其次,如果有真正的“頭鐵”或“戰略”的,明知屬於信托財產,而保全法院又能容忍,就會采取保全,以向信托公司“施壓”,保全屬於其他信托產品的信托財產,但這裏面的“水”很深,成功的概率很低。如果信托公司躺平了,就會因為信托財產的保全而導致信托化。無論哪種情況,最終結果都是壹樣的,都會造成保全費和保全擔保費的損失,並延誤執行進度。即使信托公司未提出保全異議並進入拍賣階段,也會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或對執行提出上訴,仍將無法執行。因此,對信托財產的保全和執行抱有僥幸心理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