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是壹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工人也應充分享有這壹權利。告知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享受的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將這些內容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
聲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變更工作崗位或者變更工作內容時,特別是其從事的工作是原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並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
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1.因用人單位未盡到告知義務,勞動者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
2.員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3.勞動者疑似職業病時,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4.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有上述情形或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何向勞動者個人提供職業病防護產品?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勞動者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使用的能夠防止職業危害、有效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隔熱工作服、眼鏡、防毒防塵口罩、橡膠手套、耳塞等。雇主在向工人分發個人防護設備時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1)符合相關標準並符合職業病防護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2)這些個人防護用品確實可以預防職業病;
2.用人單位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不得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代替應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用人單位應當教育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5、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儲存、發放和使用、
更換和報廢等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
6.用人單位應當向指定的經營單位或者企業購買專用勞動防護用品。買回後應由專人負責驗收,使用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看是否符合防護要求。
為什麽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記錄勞動者職業史、職業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斷等個人健康與職業史關系的檔案。這些數據可以為勞動者健康跟蹤、職業病診斷、健康損害責任劃分和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必須為每壹名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的保管期限壹般不應少於10年。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確認。
《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是否會影響企業的經濟發展?近十年來,中國工業發展迅速。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引入,職業病隱患不斷增加,危害日趨嚴重。在常見職業病發生率上升的同時,出現了許多新的嚴重職業衛生事故。我國現有塵肺病職工40多萬人,每年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543.8+億。職業病已經成為壹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因粉塵和化學毒物引起的職業病而死亡、致殘或部分致殘的工人人數都在增加。大量職業病患者的出現不僅給勞動者及其家庭帶來了災難,而且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給企業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壹些企業甚至破產或倒閉。《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實施,可以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不僅不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反而會使企業和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職業病防治法》在用人單位如何實施?
1.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應當認真學習《職業病防治法》。通過學習培訓,使企業主明確了解企業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職工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健康權益;
2.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3.制定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建立健全各項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個人防護用品購買和使用制度、崗前培訓制度等;
5.根據《職業病防治法》逐項落實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6.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勞動者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應當學習《職業病防治法》,並明確自己的義務:了解職業病防護的相關知識;自覺遵守企業制定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及時報告職業病隱患。
2.運用職業病防治法爭取勞動者的職業健康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衛生服務的權利、知情權、健康保護的權利、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拒絕違章作業的權利、參與職業病防治決策的權利、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和獲得特殊保護的權利。
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壹旦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無論用人單位屬於何種性質和經濟類型,無論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可以受到本法的保護。
給工人上工傷社會保險有什麽意義?
工傷社會保險是壹項社會保障措施,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確保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秩序,增加社會效益。該法律的這壹規定是強制性的,無論雇主是否願意,都應該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工業的發展必然伴隨著職業傷害,職業傷害只能預防、盡量減少,而不能完全消除。因此,政府和雇主必須加強對職業傷害的預防,並做好職業傷害的善後工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預防和有效控制職業傷害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避免了職業病造成的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如何維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1.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2.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相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程;
3.采取有效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4.采用有利於防止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5.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註意維護;
6.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監測和評估,並向勞動者公布結果;
7.為勞動者提供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8.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設置警示標誌;
9.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上崗期間和上崗後職業健康檢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婦女從事對自身、胎兒和嬰兒有害的作業;
1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安排適當的崗位,妥善安置有職業禁忌或者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對疑似職業病患者及時安排診斷,對職業病患者及時安排診斷、治療和康復,並依法妥善安排賠償。
1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職業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接受治療、康復檢查和醫學觀察;
13.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14.勞動者申請職業病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相關資料。
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勞動者本單位的主要崗位。
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預防;
2.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置公告欄,向勞動者通報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裝置。
工作場所的主要職業危害有哪些?
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根據其來源可分為以下三類:
1.生產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生產性毒物,如鉛、苯系物、氯、汞等。生產性粉塵,如矽石粉塵、石棉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主要是高溫、高濕、低溫等異常氣象條件;氣壓異常,如高氣壓和低氣壓;噪音和振動;非電離輻射,如可見光、紫外線、紅外線、激光、射頻輻射等。x射線等電離輻射。
(3)生物因素:如動物皮毛上的炭疽桿菌和布魯氏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其他傳染性病原體。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不合理的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的作息制度等。
(2)精神(心理)職業緊張;
(三)勞動強度過高或者勞動定額不當,不能合理安排適合勞動者身體狀況的作業的;
(4)其他器官或系統過度勞損,如視力不佳;
(5)長期處於不良姿勢或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工作。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如炎熱季節高溫輻射、寒冷季節門窗緊閉導致通風不良;
(2)車間的建築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車間和無毒車間布置在壹個車間內;
(3)生產工藝不合理造成環境汙染。
用人單位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需要過多少關?
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需要整個企業的合作。只有抓住工作要點,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在日常職業健康管理中,我們應主要采取以下五個要點:
1.堅持住。三個同時?關閉。真的開展建設項目嗎?三個同時?規定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經費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存在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於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過衛生部門的審查。建設項目竣工前,必須進行職業健康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2.控制可能導致職業危害的設備和化學材料的使用。優先采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確需使用有職業危害的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當標明其成分、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3.檢查培訓。應定期對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使所有管理人員和勞動者了解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並采取相應措施,使企業的領導和管理人員重視職業病的防治,使勞動者重視個人防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確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能夠得到全面落實,使每壹位管理人員都能自覺執行,落實到每壹個車間、每壹個崗位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的各項措施。
5.檢查監督檢查情況。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設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批準前必須委托具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包括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預評價結論和建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經衛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有關部門才能批準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需要申報嗎?如何申報?
職業病防治重在預防。所有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都必須受到監督,它們不得失控並傷害工人。因此,有必要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企業申報的項目範圍為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中所列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即申報的項目為本法第二條規定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所列的職業病項目。申報部門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制定並公布了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具體辦法。申報時應遵循兩個原則:壹是及時,即用人單位必須根據衛生部的具體申報規定和要求及時、主動申報;二是如實,即用人單位要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項目的所有信息,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發生職業危害時,用人單位應該怎麽做?
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治療,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並承擔處理職業事故所需的全部費用;最後,應總結分析職業危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危害事故再次發生。
為什麽雇主應該在勞動者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為其提供職業健康培訓和教育?近年來職業病發生的原因之壹是勞動者對其工作的職業危害壹無所知,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因此,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至關重要。1.通過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掌握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我健康防護意識;2.教育勞動者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3.教育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真正做到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為什麽要定期檢測?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定期、定期檢測旨在及時了解職業危害的產生、擴散和變化情況;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程度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效果的鑒定和評價。為了保護工人的健康,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
防護設施提供科學依據。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時,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通過檢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經處理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確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後,方可恢復作業。
銷售、購買和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時應註意什麽?這是告知提供可能導致職業危害的材料的危害的義務。向用人單位銷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明確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註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上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用戶在購買時應仔細檢查產品規格和包裝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在使用化學品時,管理人員和工人應了解它們,了解它們的化學成分、特性和主要危害,並知道如何防止化學品的職業危害並穿戴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凡未標明產品特性、成分和使用說明的,不得購買或使用。特別是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否則使用者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哪些工人可以得到特殊保護?為什麽?
本法規定未成年工和女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特殊保護。未成年工人是指16歲和18歲以下的工人。由於未成年工的身體處於發育階段,身體發育尚未定型,對外界的抵抗力和適應能力較差。如果他們在勞動中得不到特殊保護,他們的身體發育和健康將直接受到影響。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對女職工實施特殊勞動保護是由女職工的身體結構和生理功能決定的。女性對外部環境的適應能力低於男性,但她們對職業危害的生物效應比男性更敏感。職業危害會對生殖系統和生殖功能產生特殊影響。據報道,金屬毒物如鉛、汞和鋁,有機溶劑如苯系物和聚合物如氯乙烯。
化合物等工業毒物可導致女職工月經不調、月經過多和痛經;工業毒物如銅、鎘、鎳、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以及高頻、微波、輻射等作業均可引起胎兒畸形。鉛、汞、砷和鎘也可隨乳汁排出體外,直接影響嬰兒的健康。因此,企業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有害本人和胎兒、嬰兒健康的作業。經期女職工也不得從事食品冰櫃、冷水等低溫作業。企業領導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重視和關心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第四期】。女職工較多的企業還應設置相應的女職工診所、哺乳室和孕婦休息室。此外,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止其從事的作業。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工人也應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